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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谢德美、陈莉,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董福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肇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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