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初字第126号(2)
被告人林某甲辩称:其没有发展下线,只是听说可以投资该项目,便和杨某甲去了解,后就参与投资,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本案只是整个案件中被骗的环节,整个案件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2、被告人林某甲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投资,没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的态度,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被告人林某甲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更无诈骗的故意。3、被告人林某甲不是为发展下线而介绍他人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没有考虑介绍下线获取提成的事情,且客观上没有获得提成。从客观上来看,被告人林某甲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其只是听了陈某甲等人介绍ABCD项目,觉得不错,就参与投资。其没有引诱、强迫他人投资,更没有发展下线,没有参与传销。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ABCD财富网涉嫌传销是一个全国的犯罪组织,但并不意味所有参与这个项目的人员都是传销人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知道的最大“领导”就是陈某甲,对北京团队一无所知,其不可能是“直接三级下线人员”。2、到案证明的29个“受害人”及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前均认为“是进行一项投资”,没有任何人明知这是参加传销组织,在相互介绍投资过程中及决定参加投资的理由,均认为“投资回报高”,没有“拉人头”的传授和意愿。没有欺诈、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没有骗取财物行为。本案所涉及的所有钱款均汇往北京帐户,被告人杨某甲没有收取任何一名受害人的钱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甲从“下线”人员有获取任何报酬。3、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缴纳入门费”的情节,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投资人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明显的层级关系,本案没有固定的传销窝点和传销手段,本案是否存有30名以上传销人员事实不清及本案还有待查明的事实。因此,本案涉案三人的行为与非法传销组织的构成要件有诸多不符之处,部分环节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4、即使本案认定为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甲没有参与确定传销形式、制定规则、发展下线、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其只是在听完陈某甲等人介绍后参与投资。在传销实施中,被告人杨某甲并没有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仅是自己参与听课活动。被告人杨某甲不是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仅是参与投资。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者的身份特征,即使本案构成传销活动罪,依法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定罪处罚。5、被告人杨某甲于2010年2月查出胆管癌,术后三年多长期服药化疗并到医院复查。综合以上意见,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借美国ABCD公司名义,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冒用ABCD公司名义设立www.abcdu.com网站进行投资农业产品的虚假宣传,以www.abcdu.com网站为依托,以投资ABCD农业项目为幌子,介绍购买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ABCD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固定商品投资项目(以下简称ABCD项目),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投资获得加入资格。投资者除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即到期后取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代理收益(即推荐人发展下线之后,这个下线是推荐人的第1代,1代再继续发展的下线成推荐人的第2代、第3代、第4代下线,以此类推,推荐人按照推荐关系计算,从第2代开始提取自然三代投资总额5%的提成)、组织收益(即推荐人推荐2个或3个下线,每个下线称为区,所有区中总投资额小的区称为小区,推荐人可以获得小区的总投资额的10%作为回报,回报总额不超过3万美元)、保荐收益(即推荐人如果推荐2个1代,可以获得1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如果推荐4个1代,可以获得1代和2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以此类推,如果推荐12个1代,就可以获得1、2、3、4、5、6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
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经杨某乙介绍、推荐,加入“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多次到连江县凤城镇某咖啡厅、马祖商务酒店宣传“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推荐发展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推荐发展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推荐发展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推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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