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初字第006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女,汉族,农民,1966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
诉讼代理人:郑为良、孙月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谢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并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荣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及诉讼代理人郑为良,被告人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王某甲在连江县家门前,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谢某甲发生纠纷,后相互对骂、推搡,并扭打在一起,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谢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邻里纠纷竟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诉称,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甲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8506.13元。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诉求赔偿的具体项目为:医疗费50294.45元;误工费13527.28元(32391∕年÷12月∕年÷21.75天∕月×19天+医嘱90天);护理费16501.2元(39512∕年÷12月∕年÷21.75天∕月×19天+医嘱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19天为950元;营养费5450元,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19天加上医嘱90天;残疾赔偿金61632元(30816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8151.2元(父亲谢某乙85岁要抚养5年,母亲林某甲79岁要抚养5年);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8506.13元。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确因邻里纠纷与谢某甲一家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之后他动手把谢某甲推到。对于谢某甲因他受到的伤害,他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妻子王某甲在连江县家门前,因琐事与邻居被害人谢某甲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相互对骂、推搡,并扭打在一起。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谢某甲推倒致伤;陈某甲与王某甲也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因腹部外伤致肝挫裂伤出血(肝内血肿直径为6.6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人陈某甲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谢某甲日常从事渔业生产,其受伤后于2014年7月5日中午在连江县医院急诊后即转院至福州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4年7月12日转至福建省立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其中在福州市传染病医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7219.9元;在福建省立医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3074.55元,医疗费共计花费人民币50294.45元。因此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按农村标准每天88.74元,住院19天加上医嘱3个月计为9672.66元;护理费按农村标准每天88.74元,住院19天加上医嘱3个月计为967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每天30元,19天为570元;营养费以医疗费的10%确定为5029.44元;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年为2236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51.2元(被害人谢某甲父母年龄均为75周岁以上,共生育5个子女);交通费酌定为5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7258.81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谢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7月5日上午9点多,她跟邻居陈某甲夫妇说陈某甲家的树要锯掉一点,要不然树叶会落到她家门前,当时陈某甲夫妇有大声说了几句,不过她刚好有事要去母亲家,所以没有搭理准备回家。可当她上台阶的时候,陈某甲妻子王某甲用手抓她的脚,陈某甲抓她的手,把她摔到地板上。之后两个人就用脚踢她腰两边,踢得她转来转去。隔壁邻居陈某乙的老婆“英姑”看到说:“不能打,会打死人的”,陈某甲说:“就要打,打死她”。之后王某甲也躺地板上说被她打了,不过被陈某甲拉了一下就起来了。她没有持木板打王某甲头部。也不知道过了多久,她听到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丙骂她公公的名字,之后她老公王某乙也骂了陈某丙。然后陈某丙就冲到陈某乙家要打她老公,她就站起来拉住了陈某丙,还把陈某丙的衣服给撕掉了,陈某丙就转过身打了她右脸一巴掌,还把她从陈某乙门前的台阶上拖到了她家门前,之后就用脚一直踢她。之后她就痛晕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她的背部和腰部被陈某甲、王某甲和陈某丙踢了,被踢得肝破裂,其他的都是皮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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