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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10月27日因交通肇事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两轮电动车由连江县透堡镇馆读村往透堡街方向行驶,至透堡北街附近路段时,因未及时避让,撞倒了行人雷某某,后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许某某、林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调解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此外,被告人投案自首后,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人民币36万元的赔偿款并得到对方谅解。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张锦生
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
人民陪审员  柳 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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