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1989年10月28日因犯走私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5月5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中旬一天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海得利KTV一间包厢内向刘某甲贩卖0.2克K粉,得款人民币300元。
2、2013年11月中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海得利KTV一间包厢内向刘某甲贩卖0.2克K粉,得款人民币300元。
3、2014年2月5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海得利KTV一间包厢内向刘某甲贩卖0.2克K粉,得款人民币300元。
4、2014年2月5日2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海得利KTV一间包厢内向刘某甲贩卖0.2克K粉,得款人民币300元。
5、2013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海英街“后坪”的三叉路口以200元价格将1.3克K粉贩卖给庄某甲。
6、2013年4月初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绿岛公寓附近路边以1200元价格将7克K粉贩卖给庄某乙。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K粉共计9.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他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第5、6起贩卖K粉给庄某甲、庄某乙的两起贩毒行为,但他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起贩卖毒品给刘某甲的行为。他于2013年10月份双脚骨折,后到连江县医院和连江县中医院治疗,一直到2014年5月份才可以慢慢走路,期间一直都在黄岐家中养伤。他不认识刘某乙、刘某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11月7日因左跟骨骨折在连江县医院住院治疗,后进行夹板固定并医嘱避免患肢负重3个月,门诊随诊。骨折之后王某甲在家卧床休息,不能行走,故其不可能在2013年11月中旬和2014年2月5日前往海得利KTV包厢实施贩毒行为。二、吸毒人员刘某甲交待其是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甲购买毒品,后由王某甲将毒品送到海得利KTV包厢,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该段时间刘某甲和王某甲的通话记录。三、连江县医院出具的证明和出院记录等材料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1至4起贩毒时间发生在被告人王某甲双脚骨折期间,但王某甲不可能在卧床静养期内不借助工具行走,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均证实王某甲将毒品送到海得利KTV包厢时没看到王某甲走路有借助工具,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而且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海得利KTV包厢监控录像,可以排除王某甲当时在场的嫌疑。四、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至4起贩毒事实予以辩解,不应当认为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第1至4起贩毒行为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3年2月11日至4月初期间,将从福州毒贩处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庄某甲、庄某乙2次计8.3克,共计获利人民币1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11日晚上20时许,吸毒人员庄某甲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后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海英街“后坪”的三叉路口将1.3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庄某甲,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13年4月初一天晚上22时许,吸毒人员庄某乙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后王某甲在连江县黄岐镇“绿岛公寓”附近路边将7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庄某乙,得款人民币12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庄某甲证言,证实他认识王某甲,知道王某甲又贩卖毒品冰毒和K粉。2013年2月11日晚上20时许,他与“依板”及其女朋友一起在连江县黄岐镇“海峡KTV”包厢玩。到了21时许,“依板”的女友说要吸K粉,“依板”就叫他去弄点来。他就打了王某甲的电话要买200元K粉,王某甲叫他到海英街“后坪”的三岔路口交易,他就借了辆摩托车自己一人过去。到了“后坪”的三岔路口,王某甲将一小包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交给他,约有1.3克,他当场交给王某甲200元。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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