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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10号(2)
被告人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何吾勇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政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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