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连刑初字第10号(2)
被告人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何吾勇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政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彦君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