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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连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连江县交通局副局长,受连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派分管连江县X135安凯至黄岐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担任该项目业主代表的职便,在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款拨付审核及征地协调等方面对工程施工方予以关照,并收受该项目实际施工方洪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2012年8月份收受人民币20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王端俤。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林某乙、黄某某证言;连江县委编办证明,连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证明、职务任免文件、会议纪要、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连江县路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连江县X135安凯至黄岐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关于连江县路港工程开发公司工程项目资金审批流程的说明、关于连江县安凯至黄岐公路建设工程进度付款的说明、关于连江县安黄公路工程建设进度暂借款的说明、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发票、计量支付报审表、连江县财政局文件;关于对X135安凯至黄岐段公路改建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建议,桥梁缺陷修复整改报告;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关于林某甲立功的函、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暂扣财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30000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其已退清全部赃款。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并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提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兰丽群
人民陪审员 李 铣
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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