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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初中,无业,住连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忠强,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荣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初至2013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够将收监的张某甲和张某乙从连江县看守所提前释放出来为由,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甲、张某丙共计人民币52万元。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张某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区合庆镇东胜路1159号开设网吧,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1721.4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应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他没有诈骗,只是曾向林某甲借15万元。他只是网吧的小股东,没有参与网吧经营,也没分到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1万元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害人所称的被告人刘某甲的诈骗理由,完全不足以骗人,不能成立。认定诈骗5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1月初至2013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够将撤销缓刑收监的罪犯张某甲和张某乙从连江县看守所提前释放出来为由,虚构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劳教委员会、劳改场所跑关系需要花钱等事实,在连江县马鼻镇邮政储蓄所路段、透堡镇龙头村刘某甲家、连江皇家大酒家门口、连江建设银行门口等地分先后骗取该二人亲属被害人林某甲、张某丙共计人民币49万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被害人林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底,他妻子张某甲和小姨子张某乙因赌博被查获后羁押连江县看守所。他们想托关系把案件了结将二人释放出来。他大舅子张某丙听其妻子林某乙的嫂子任某某讲,刘某甲能帮忙解决。任某某就去联系刘某甲,说刘某甲于同年10月27日会回来。10月27日中午11时,他和张某丙、任某某、陈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在马鼻镇红双喜酒楼吃饭,饭间刘某甲说可以到法院跑关系,看能不能将张某甲、张某乙弄成缓刑。同年11月4日晚,任某某打电话说刘某甲叫他们家准备2万元钱和1000多元钱螃蟹准备第二天去法院跑关系。5日中午12时许,他在马鼻镇邮政储蓄所下面的联通营业厅路段坐上刘某甲车,将2万元钱和1000多元的螃蟹交给刘某甲,同刘某甲开车到连江县粮食局大院内,他们在小车内与一名叫“老黄”(黄某甲)的人见面,刘某甲跟黄某甲说张某甲、张某乙赌博被抓,让黄某甲帮忙将二人放出来。黄某甲说其去想想办法。刘某甲将黄某甲送到城关派出所附近下车,独自送黄某甲回家,并将螃蟹送给黄某甲。后他们回马鼻。同年11月13日中午1时许,刘某甲打他电话,叫他准备1.5万元送到连江县皇家大酒店,说要请连江县公安局领导饭,叫公安局领导打报告到治安总队,能否将张某甲、张某乙三个月之内放出来。当时他从贵安工地管理员张某戊处支取了1.5万元,于当天下午4时许将钱送到连江县皇家大酒店门口,在刘某甲的车内将钱交给刘某甲。同年12月5日晚刘某甲打电话说上次报到治安总队的材料治安总队没批,治安总队将材料直接送到劳教委员会,张某甲、张某乙都被劳教一年,要他准备9万元于6日送到刘某甲的家中作为劳教委员会罚款,免掉一年刑期放出来。到12月6日,他带上自己备好的5万元加上陈某甲备的4万元共9万元,和任某某、陈某甲一起送到刘某甲家中的四层主卧室交给刘某甲。刘某甲说其将钱交给黄某甲,叫黄某甲到劳教委员会做手续。约在同月13日晚,刘某甲打电话说张某甲、张某乙没被送到劳教委员会,被送到水头劳改场,先前交给其9万元已拿到水头劳改场罚款,叫他再准备8.5万元作为张某甲、张某乙免于劳教的罚款和做关系费用。刘某甲说本来只要劳教委员会罚款,但材料被治安总队直接送到劳改场,劳改场也要罚款,所以其将先前的9万元给劳改场作为罚款,现劳改委员会还要罚款,一个人3.8万,两个人7.6万加上做关系的钱,要8.5万。后他和张某丙等人凑了8.5万元,并叫张某丙将钱送到刘某甲家中。同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甲打电话说,黄某甲说福州市劳改委员会催着将张某甲、张某乙材料报过去,但水头劳改场一直没将材料送到劳改委员会,刘某甲叫他准备9万元送给水头劳改场领导,让水头劳改场早点把材料送到劳教委员会。他当时还问刘某甲是不是这次钱花一下就不用花了,刘某甲说是。他和刘某甲在电话中商量由张某丙先给刘某甲4万元,余下5万元由他在连江交给刘某甲,刘某甲说可以。同月21日下午1时许,张某丙打电话说已在刘某甲家中一层客厅内将4万元交给刘某甲。不久,他接到刘某甲电话,他叫刘某甲到连江城关建行总行拿钱。他从连江建行支行取完钱后就在银行门口刘某甲的车内,将5万元交给刘某甲。他当时跟刘某甲说想跟他一起去福州找黄某甲,刘某甲说黄某甲不想让太多人知道,不让他跟刘某甲去福州。约在同月27日晚,刘某甲打电话说劳改委员会已将材料退到连江县公安局,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肯签字,没办法将人放出来,叫他给刘某甲2万元做关系。他说如果2万元的话,他就叫张某丙先给刘某甲2万元。同月28日下午1时许,张某丙送2万元到村刘某甲家中一层客厅内给刘某甲。2013年1月4、5日下午4时许,刘某甲打电话说,连江检察院不同意将张某甲、张某乙放回家。当晚6时许,刘某甲开车到他们家,和他、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丙一起商量做连江县检察院关系的问题,刘某甲说检察院副院长关系很难做,如果要做的话至少得花十几万元。他和陈某甲、张某丙等人问能不能便宜点。第二天下午4时许,刘某甲打电话说检察院那边没法便宜,要他出14万跑关系。后他拨打张某丙电话,商量由他和张某丙各出7万元于一、二天后交给刘某甲。同月7日上午8、9时许,刘某甲打电话说检察院副院长一、二天就出差了,叫他赶紧将14万元送到他刘某甲那边去,他给张某丙打电话说他的7万元在张学华那边,叫张某丙赶紧凑钱送到刘某甲那边去。下午3时许,张某丙打电话说已将14万元送到刘某甲家中一层客厅内交给刘某甲。约在同月23日晚,刘某甲打电话说连江县检察院已将案件移到法院要6万元给法院做张某甲、张某乙的押金,押金一年后可以拿回,押金有发票。25日晚,刘某甲通知他第二天将6万元押金送到刘某甲家,由刘某甲将钱送到法院。当晚他给张某丙3万元。26日下午3时许,张某丙将6万元送到透堡镇龙头村刘某甲的家中一层客厅内给刘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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