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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20号(3)
4、证人林某己证言,证实林某甲、张某丙通过他妻子任某某认识刘某甲,刘某甲向林某甲、张某丙拿钱时,任某某都有告诉他。他记得任某某说刘某甲以可将张某甲、张某乙从连江县看守所释放出来名义骗走52万元。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丙曾委托他人三次找到他商量刘某甲退款的事情。第一次约在2013年4月底一天中午1时许,刘某乙、刘某甲的舅舅到马鼻镇金龙家电商场找他商量为刘某甲退款的事,二人代表刘某丙来的。他通知张某丙到店内,张某丙大骂刘某甲骗其和林某甲52万元。因当时林某甲与刘某丙都不在,就决定另约时间。第一次商谈后二、三天的一天中午12时许,刘某乙、刘某甲的舅舅、刘某丙等人和他到马鼻镇喜临门装修器材店内商量刘某甲退钱的事。他通知张某丙到店内。刘某丙说已经知道刘某甲骗走张某丙52万元的事,刘某甲已被上网通缉,考虑到刘某甲被抓后会牵连到连江的官员。刘某丙还详细问了刘某甲骗钱的事。刘某丙承诺替刘某甲退还所骗钱的六、七成给林某甲、张某丙。因林某甲不在,张某丙没法拿主意,就决定另约时间。当时刘某乙说刘某甲有请黄某甲吃饭,给了黄某甲4万元。次日晚6时许,林某甲、张某丙,任某某和刘某乙、刘某丁、刘某甲的舅舅、黄某乙在马鼻镇中马KTV二楼包厢内商量刘某甲退款的事情。他听说刘某丁、刘某甲的舅舅提出还30-35万元给林某甲、张某丙,要分期付款。任某某提出至少退45-50万。双方没有谈成。
5、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4日下午1时,她和她丈夫张某丙到刘某甲房子的一层大厅将8.5万元交给刘某甲。张某丙交给刘某甲的8.5万元中的4.5万元是他出面借的。
6、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证实她们于2011年因赌博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2年8月31日因参与赌博被查,9月1日被收监执行。2012年农历12月中旬,她们家人探监时说为通过其他关系人把她们弄出去,有花了几十万元。
7、证人刘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底一天,他和刘某甲、任某某、任某某的姑丈(张某丙)、任某某的亲戚在马鼻镇玉进村红双喜酒楼吃饭。任某某亲戚说:“二个女人以前取保候审过,现赌博又被抓关到连江看守所,家里老人眼睛都哭疼了”,叫刘某甲能不能帮忙将二个女人从看守所放出来。饭后,刘某甲对他说如果不是任某某说的,其才不管那二个任某某的亲戚。
同年12月初一天晚上,刘某甲带他、刘某甲的一女性朋友到连江城关约黄某甲两岸咖啡店一起吃饭。期间刘某甲拿了人民币三、四万元给黄某甲。饭后,刘某甲去开车时,黄某甲还将他拉到偏僻的地方跟他说:“必合欠我人民币1.5万元好多年了”。
2013年1月底的一天,任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刘某甲骗了张某丙和她的亲戚人民币40多万元,叫他帮忙跟刘某甲讲下让刘某甲退钱。任某某说她亲戚已将刘某甲和他们商量怎么把任某某的亲戚从连江看守所释放出来的话录音了。后他将此事告诉刘某丙,刘某丙知道刘某甲被上网通缉了。
同年4月底一天,刘某丙让他和刘某丙的舅舅刘某戊一起去找任某某商量刘某甲退钱的事。他们在任某某丈夫工作的电器店找到任某某丈夫。任某某丈夫叫张某丙过来。张某丙就将刘某甲骗走52元钱的事说了下,还念了这52万元分几次,什么明目给的。刘某戊用笔记了下来。后由于他们不能拿主意,没有谈成。第三天中午,他和刘某丙、刘某戊、任某某丈夫、张某丙到马鼻镇喜临门装修器材店商量刘某甲退款的事情。张某丙介绍了刘某甲收52万元的情况。刘某丙说愿意赔六、七成的钱给张某丙,并说要去问下刘某甲具体收了多少钱再定,然后大家就散了。第二天晚,刘某丙委托他、刘某戊、他哥刘某丁等人又去和任某某、张某丙、任某某的一个男亲戚在马鼻镇农业银行对面的KTV商量刘某甲退款的事情。他和刘某戊提出35万了结刘某甲和张某丙等人之间的问题,但任某某坚持说至少要45万元。由于刘某丙当晚不在,刘某丙之前跟他们说过只能退款35万元。所以大家商量不下来。
8、证人刘某丁证言,2013年4月底的一天,刘某丙打电话说,听说他与张某丙、张某丙的大舅子林某丙等人会认识,刘某甲以可以将张某丙的二个妹妹从连江县看守所取保出来的名义,骗走张某丙40、50万元,之前其已跟刘某戊、刘某乙等人找对方协商过,协商不下来。让他与刘某戊、刘某乙等人一起帮忙他跟张某丙、林某丙等人商量下退款的事情。刘某丙说最多只能退给张某丙等人30-35万,如张某丙等人同意,再提出分期退款。当天晚上,他同刘某戊、刘某乙、黄某乙、张某丙、林某丙、任某某、张某丙的男亲戚在马鼻镇中马KTV商量刘某甲退款的事。他和刘某戊按刘某丙意思提出最多退30-35万,任某某坚持至少退45万元,双方没谈成。事后他将协商情况与刘某丙说了一下。刘某丙说如果是这样就不管了。
9、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他曾作为担保人帮刘某甲向林某丁借1.5万元利息钱,过了好几年,刘某甲均未还款。2012年10月下旬一天,他拨打刘某甲电话,问刘某甲何时将林某丁的1.5万元利息钱还了。刘某甲说现在没钱,过年回去就将钱还了。刘某甲还跟他提到其表妹张某甲、张某乙因为赌博被抓,判了半年关押在连江县看守所,问他能不能出面帮忙为张某甲、张某乙减刑。他当时说要去了解下看有没有办法。后他又几次打刘某甲电话讨钱,刘某甲都是说过年回去还钱,刘某甲又问张某甲、张某乙减刑的事。他说张某甲、张某乙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叫其回来说明具体情况后,才知有没有办法帮忙。同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刘某甲打电话说其人在连江,给他带了几头螃蟹上来。他说他在粮食局。不久,刘某甲开车过来,他叫刘某甲送他回家。他在车内看到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刘某甲介绍说这名男子是其亲戚,说张某甲、张某乙家里孩子小,老人年纪也很大了,现在人被关在连江看守所里面,问他能不能帮帮忙。他最后答应刘某甲帮忙问问熟人能不能帮得上忙。刘某甲开车送他到国土资源局边,下车将螃蟹送给他。这次见面之后,刘某甲经常打电话问张某甲、张某乙减刑的事,他说还在帮其了解情况,并叫其先把欠林某丁的钱还了。同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刘某甲打电话说其和跟其老婆在连江,想请他吃饭并将欠林某丁的钱还了。他当时听到刘某甲要还钱,就答应一起吃饭。当晚,他同刘某甲、刘某甲自称的老婆及一个男性朋友在两岸咖啡吃饭,刘某甲又说到张某甲、张某乙家中经济困难,小孩子还小,问他能不能帮忙。他说先去了解一下情况,能帮的会帮忙。刘某甲拿4万元给他,说拿其中1万元作为接待费,3万元作为1.5万元欠款本息还给林某丁。他当时担心刘某甲的男性朋友误会他收刘某甲的钱,就把刘某甲的男性朋友拉到路边,说:“刘某甲叫我转借的1.5万元利息钱好几年了,现在才还”。刘某甲还钱后,他有通过关系了解了张某甲、张某乙案件情况,得到的回复都是张某甲、张某乙已被收监,二、三月就要放出来了。2013年2月底,他将这情况跟刘某甲说,并告知其不要做关系,且张某甲、张某乙的家属花了很多钱,闹得沸沸扬扬的,不要再去找人了,没办法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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