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初字第320号(4)
2012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刘某甲说其在连江土地局这边,问他帮其亲戚减刑的事弄得怎么样,他说还要了解一下。刘某甲约他一起吃饭。他和刘某甲夫妇在七里香饭店吃饭。饭后刘某甲塞给他5000元说作为接待费,就开车走了。后他一直打电话叫刘某甲将1.5万元拿回去,但刘某甲一直没回连江。
10、证人林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1月18日,黄某甲将刘某甲借她的1.5万元欠款本息还给她。当时她收本息2.5万元,黄某甲收回代垫利息5000元。
任某某手机录音照片、刘某甲机通话清单、通话录音、张某丙录音笔照片、现场录音、录音翻译,证实任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2月2日与刘某甲手机曾进行通话,任某某对通话进行了录音。张某丙于2013年1月26日所录其林某甲与刘某甲的谈话录音。(1)2013年1月29日任某某的手机录音证实,任某某当时询问张某甲、张某乙释放一事进展情况,刘某甲说公、检、法机关都同意,但看守所所长不敢做,二人在农历年底回不来,黄某甲还在努力,一、二天会解决这问题。当晚其与黄某甲碰头。(2)2013年2月2日任某某的手机录音证实,为了解决张某甲、张某乙释放一事,刘某甲交给劳改场3万8千多元,另外送了几万元。劳动教养委员会送了约8万元,黄某甲留1万元。给连江法院、检察院也送钱,在连江交了6万元押金。张某甲、张某乙已转到公安厅审批。一批下来,黄某甲就会通知刘某甲。(3)张某丙于2013年1月26日所录其、林某甲、任某某与刘某甲的谈话录音,证实刘某甲说张某甲、张某乙会在过年前释放,并介绍的事情进展。林某甲、张某丙在谈话中提到用了50多万元。刘某甲说第一次带林某甲见黄某甲时,送了螃蟹和3.5万元钱。刘某甲还说交警大队长是其叔叔,其舅舅被车撞死,通过悬赏才破案。
12、证明材料,证实连江县交警大队长系刘某甲堂叔,刘某甲二舅林某戊被车撞伤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后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公告。
13、(2012)连刑执字第00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张某甲、张某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赌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
14、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朋友任某某打电话说她二个表姐因赌博被抓,让他帮忙问问情况。他答应任某某帮忙问问。第二天他拨打黄某甲电话,让黄某甲帮忙问下任某某表姐的情况。约过二、三天,黄某甲回话说任某某的二个表姐都是被收监半年,半年后就会放出来。他就将此情况告诉任某某。后任某某又打他电话,说她表姐夫叫他回连江帮忙找黄某甲说说,好让她表姐夫家里的老人安心。他答应任某某过几天回去带她表姐夫和黄某甲见面,当面说说看。约过五、六天,他回到连江,任某某说请他吃饭,叫她表姐夫过来碰头商量去找黄某甲问她表姐的事。当晚他和任某某,任某某的表姐夫(指林某甲),任某某表姐夫的妹夫和妹妹,他老婆一起在马鼻镇政府附近的一家酒店吃饭。第二天上午他打黄某甲电话,说林某甲想跟黄某甲见面说说林某甲老婆赌博被抓的事。黄某甲叫他下午到连江城关找黄某甲。到了当天下午,他开车和林某甲到粮食局接上黄某甲。他在车内给黄某甲介绍了林某甲,并将林某甲老婆赌博的事跟黄某甲又说了一遍。黄某甲跟林某甲说其老婆被收监半年,半年之后就会放出来的,叫林某甲不要担心。后他将黄某甲送到凤尾花园,提着从林某甲处拿的螃蟹送给黄某甲。
2012年12月3、4日的一天,任某某打电话说林某甲家的老人很担心林某甲的老婆,且林某甲家是新盖的,让他去找黄某甲帮忙,能不能将她二个表姐放出来回家过年。约过一、二天,他拨打黄某甲电话,问黄某甲能不能帮忙让任某某二个表姐放回家过年。黄某甲说如果要将任某某的二个表姐提前放回家过年,只能以任某某二个表姐表现好的名义,由连江县看守所打报告到连江县公安局或是连江县检察院,经批准后可提前放任某某二个表姐回家过年。得到答复后,他给林某甲打电话,将黄某甲说的情况跟林某甲说。林某甲说其朋友跟连江县看守所副所长认识。当时他就叫林某甲找看守所副所长说说看能不能提前放其老婆回家过年。
大约在2012年12月10日,他跟林某甲说他在上海的网吧需要钱投资,问林某甲能不能借点钱给他。林某甲说第二天答复他。第二天上午,林某甲打电话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八、九万。林某甲叫他当天下午去连江城关。当天下午他到旧市场附近的建设银行等林某甲,林某甲在他车上将人民币九万元借给他。
大约在2013年1月3、4日,他到马鼻镇任某某家中找任某某,说他在上海网吧的电脑被城管、派出所和工商局没收,还要买一些电脑,但现在没钱,叫任某某出面找他林某甲借些钱给他买电脑。任某某拨打林某甲电话叫林某甲过来,说他有事找林某甲说。林某甲过来后,在任某某家中,他说在上海的网吧给冲了,问林某甲能不能借些钱给他买些电脑,他安排在2013年3月左右将钱还给林某甲。林某甲答应借给他人民币六万元,林某甲说第二天叫林某甲妹夫送到他家中。第二天下午,林某甲的妹妹和妹夫(指林某乙、张某丙)带了六万元到他家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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