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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70号(2)
被告人邱某甲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乙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7日0时至2014年9月26日24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
诉讼中,被告人邱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乙表示愿另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58141.1元(包括已先行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获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50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邱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16时许,她女儿邱某甲驾驶小车从凤城镇816路南往北直行至816路与莲荷路十字路口时右转至该路段斑马线前位置。她看到车右边骑行过来一辆自行车,她提醒邱某甲注意,后看到对方自行车撞到她车右侧。邱某甲开车往前约1米就刹车停下。下车后发现车后方倒着一女子及一辆自行车。当时对方意识清醒,还拿电话联系家属。邱某甲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后120急救车送该女子去医院抢救,邱某甲配合民警处理事故。
2、证人邱某乙证言,证实他是车主。他得知他姐姐邱某甲发生事故后,即赶到连江城关,后到连江县医院看望伤者,支付二、三千元医疗费,并等待抢救结果直至伤者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15日22时许医生宣布死亡。邱某甲得知伤者病情严重,就外出筹钱为伤者治疗。邱某甲得知伤者死亡后过度紧张病倒,在中医院住了一天。16日下午,邱某甲被民警带到交通管理大队。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林某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血气胸、骨盘骨折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证实行驶的小型客车与在其前方右往左骑行的无牌二轮自行车接近垂直相交时,前者的前正面与后者的左侧及其骑行人林某丙的身体左侧发生过正侧面相碰撞;当后者及其骑行人右倒地时,前者的底盘中至左部又推刮、碾压了后者的车身及林某丙左胸部。
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白色一汽丰田RAV4小型客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性能合格。无牌自行车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7、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的形成原因是邱某甲驾驶车辆在通过道路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本起事故由邱某甲的过错造成的,确定邱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丙无责任。
8、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询资料,证实被告人邱某甲持准驾车型C1,持实习驾驶证。小型客车所有人为邱某乙。
9、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邱某甲在发生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2014年8月15日22时,得知林某丙死亡后惊吓过度病倒到县中医院住院。8月16日16时许由民警从县中医院带到交警大队。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甲身份等基本情况。
11、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15日下午16时许,她驾驶小车从凤城镇农贸市场出发,沿816路南往北直行至莲荷路与816路十字路口,右拐向莲荷东路行驶。当她车右拐到该路段东侧斑马线时,从车左侧有一辆自行车沿斑马线过来,于是她停车避让该自行车,等到对方通过后,她驾车继续向前行驶。没过一会,她感觉小车好像碰到什么物体,于是马上踩刹车停下来。后想既然发生事故了,不能影响交通,于是驾车往前开了一小段,她又想这样不妥,于是立即停车。她下车发现有一辆自行车倒在她车后方,一个女人躺在地上。她上前去扶这个受伤的女人,对方当时喊疼。她就报警并且拨打120电话,周边的群众也在旁边帮忙报警。后民警及120急救车赶到,她配合民警一起先将小车及对方的自行车进行扣留,她赶到医院帮忙垫付对方的治疗费用。当时她母亲邱某丙坐在副驾驶座上。她的联系电话1528011XXXX。
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如下证据:
1、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连江县凤城镇西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害人林某丙的家庭成员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孙某某共生育三子一女等事实。
2、连江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离退人员单位年检表,证实被害人林某丙月退休工资人民币2784元。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林某丙于2005年4月4日与该公司签约保险代理合同,职级为业务主任,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其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的平均月佣金收入(税后)为人民币5758元,佣金收入主要与其办理的业务量有关,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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