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小学,无业,住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9月12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庄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公诉机关二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间,同案人陈某乙发展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发展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发展同案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甲发展同案人杨某甲,同案人杨某甲又发展其他下线人员在连江地区组织传销活动。他们借美国ABCD公司名义,以www.abcdu.com网站为依托,以投资ABCD农业项目为幌子,介绍购买“ABCD财富网”的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ABCD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固定商品投资项目股票型合约(每单3万元,月息9分,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牲畜合约(每单2万元,月息6分,每3个月可收取红利3600元)等农业合约,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投资获得加入资格,以代理受益即推荐人发展下线时即可获取隔代下线投资总额的5%作为提成和高额投资返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在连江县某咖啡厅等地,通过投影仪播放“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的相关资料等宣传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项目,参加投资的下线人员直接或间接按被告人陈某甲及林某甲等人要求将投资资金存入同案人陈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23余万元。至2012年2月份,ABCD财富网突然关闭。导致下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机关投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她受陈某乙、唐某某的宣传加入陈某乙的传销团伙。当时以为可以挣到钱才投资ABCD农业项目。后又发展林某甲加入。由于推荐人发展下线时可获取隔代下线投资总额的5%作为提成,便参加了在某咖啡厅等地的组织宣传活动。但本人也投入大量资金无法收回。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陈某甲没有收取参加传销人员的钱款,只是参与陈某乙组织的听课。3、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会传销仅几个月,其招募的下线只有林某甲,没有发展其他人。只是林某甲发展人员较多,才告成被告人陈某甲下线很多的情形。其没有非法获利,反而投资近30万元血本无归。4、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只是贪图虚假的高利,从而使自己受骗上当。5、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6、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借美国ABCD公司名义,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冒用ABCD公司名义设立www.abcdu.com网站进行投资农业产品的虚假宣传,以www.abcdu.com网站为依托,以投资ABCD农业项目为幌子,介绍购买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ABCD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固定商品投资项目(以下简称ABCD项目),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投资获得加入资格。投资者除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即到期后取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代理收益(即推荐人发展下线之后,这个下线是推荐人的第1代,1代再继续发展的下线成推荐人的第2代、第3代、第4代下线,以此类推,推荐人按照推荐关系计算,从第2代开始提取自然三代投资总额5%的提成)、组织收益(即推荐人推荐2个或3个下线,每个下线称为区,所有区中总投资额小的区称为小区,推荐人可以获得小区的总投资额的10%作为回报,回报总额不超过3万美元)、保荐收益(即推荐人如果推荐2个1代,可以获得1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如果推荐4个1代,可以获得1代和2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以此类推,如果推荐12个1代,就可以获得1、2、3、4、5、6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
2011年3月,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经杨某乙介绍、推荐,加入“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等人多次到连江县某咖啡厅、某商务酒店宣传“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同案人陈某乙推荐发展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推荐发展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推荐发展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同案人林某甲推荐发展同案人杨某甲(另案处理),同案人杨某甲又推荐发展其他下线人员在连江地区组织“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林某甲、杨某甲等人通过投影仪播放“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的相关资料等宣传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项目。参加投资的下线人员购买了股票型合约(每单3万元,折合4500金币,月息9分,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牲畜合约(每单2万元,折合4500金币,月息6分,每3个月可收取红利3600元)等农业合约,直接或间接按同案人林某甲、杨某甲等人要求将投资资金存入同案人陈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2012年2月份,“ABCD财富网”突然关闭,导致下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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