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初字第169号(2)
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208人次(含自己8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920万元(含自己的26万元),层级为13级。其9个注册号共返利95328金币。同案人陈某乙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672人次(含自己2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2633万元(含自己的32万元),层级为16级。其4个注册号共返利216423金币(1金币折合人民币6.67元)。同案人林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169人次(含自己2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753万元(含自己的14万元),层级为11级。其3个注册号共返利82991金币。同案人杨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132人次(含自己2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577万元(含自己的20万元),层级为10级。其3个注册号共返利73880金币。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吴某甲陈述,证实2000年左右她在购买天狮产品时认识杨某甲,后经杨某甲介绍认识林某甲和杨某甲妻子林某乙。2011年9月,杨某甲在连江县凤城镇凤都花园天狮店内多次找她,问她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人民币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杨某甲说他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叫她放心投资,并对她说可以到某咖啡厅内听课。起先她不想投资,但杨某甲一直要她投资,她听后就心动了。约在同年11月2日就到某咖啡厅内听了3次课。平时都是杨某甲在讲课,每周周末讲课一次,期间有聘请讲师讲课一次,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讲课,她听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2月13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甲,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甲。这次投资她只收回2次分红计18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1年12月18日她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本次投资她收回1次分红9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她共投资6万元,只收回分红2700元。
杨某甲等人收取投资款后没有出具收条,杨某甲当初承诺在投资后40天内给她股权证和投资发票,但直到案发都以各种借口不给她。杨某甲也没有与她签订相关投资书面协议。
2012年1月起,她投资的股票型合约后均没有收到分红,她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说网站正在升级,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至案发都没收到本息。后她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她参加ABCD项目投资的推荐人是杨某甲。她作为推荐人有推荐陈某丙、林某丙、林某丁、孙某某、翁某某、陈某丁等人,但这些人报案时都说是杨某甲介绍进来投资的。杨某甲推荐她参加ABCD项目时,说除了她投资有收益外,如果她再去发展介绍别人参加投资,还会取得抽成,但具体多少抽成她不知道,至今也没有得到抽成。她不认识陈某乙、曾某某、唐某某、陈某甲,但当时有福州下来的几个人,一个男的来讲关于ABCD项目课程,另外三个女的在接待投资人。杨某甲有发展陈某戊、郑某甲、她和“美珠”等人,郑某甲有发展胡某某及其他人员投资,胡某某有发展刘某甲。美珠有发展陈某己和“余贞”。
她不知道ABCD项目网站的报单等电脑操作是如何进行的,都是由林某乙操作的。杨某甲还写了一张她和她作为推荐人发展下代的陈某丙、林某丙、林某丁、孙某某、翁某某、陈某丁等人投资数额。吴某甲提供的一张字条,内写有陈某丙、林某丙、林某丁、孙某某、翁某某、陈某丁等人投资数额。
2、证人倪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7月,她听说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搞ABCD项目。她到某咖啡厅看了2次,看见杨某甲在讲课,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介绍,并说凡是参与投资的人员,每投资1单就有金项链奖励,每投资2单就有笔记本电脑奖励。她怕被骗,就没有参与。同年9月份,她经朋友介绍才真正认识杨某甲。后杨某甲就经常找她并积极邀请她投资该项目。杨某甲说投资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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