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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连江县凤城镇。现暂住连江县凤城镇。2009年3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6日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6月25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暂住的连江县某单元房,先后三次均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中还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羁押期间违法监规,殴打同监新收押人员。羁押机关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现场照片,连江县公安局官坂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09)仓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连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在其家中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羁押期间违法监规殴打同监人员,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审理中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兰丽群
人民陪审员 张师荣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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