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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连江县。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衡阳铁路公安处郴州派出所抓获,同月2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邱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工人宿舍因工资数额及受伤赔偿额问题与被害人邱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袁某某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邱某某致轻伤,并向被害人邱某某索要三千元后离开。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人袁某某赔偿医疗费18124.32元、法医鉴定费100元、误工费4316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87284.32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现其无经济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工人宿舍遇到给工人发放生活费的被害人邱某某,因工资数额及受伤赔偿额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邱某某,并向被害人邱某某索要三千元后离开。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因锐器伤致腹部贯通伤伴肝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花费鉴定费人民币100元。案发当日,被害人邱某某先后被送往连江县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6日出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8124.32元。出院医嘱:卧床休息,加强营养,避免体力活动。门诊病历中医生建议绝对卧床3个月。造成其误工费为人民币13167.95元,护理费为人民币141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480元,交通费人民币150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36592.11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被害人邱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贵安新天地从事水电包工。2013年10月22日19时许,他到贵安新天地某民工宿舍准备给工人发生活费。当时只有工人李某某、袁某某在宿舍。因袁某某10月份都没有出工,他准备次日再与袁某某结帐。故他只给李某某生活费,没有给袁某某生活费。他发完刚坐上摩托车,袁某某出来拉住他的摩托车,要他将余下工资还给袁某某。他当时说次日再算,但袁某某要他马上结帐。因袁某某所说的出工天数及工资标准与他登记的有出入,双方争议了几下。袁某某突然持刀刺中他胸部,他便连人带车倒在地上。他向李某某求救。袁某某又冲上来朝他背部打了几下。他爬起来时,李某某跑出来。袁某某准备打开他摩托车后备箱。他压住不让打开。袁某某叫他算工钱,因他受伤很难受,便按袁某某所讲的做工时间算工钱。袁某某要3000元。他问工资只差几百元,为何要3000元。袁某某说没有3000元跑不了路。他只好给袁某某3000元。袁某某拿到钱后并将他的摩托车钥匙拿走后就跑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2日晚7时许,邱某某到贵安新天地某民工宿舍给工人发生活费。他拿了生活费就回宿舍。不久听到邱某某和袁某某因生活费的事发生争吵。后他听到邱某某向他求救的声音,出来后看见邱某某和袁某某站着,邱某某的摩托车倒在地上。邱某某让他将摩托车推走,袁某某不让。他见他们好像要打起来,便去打电话叫人。返回时看见邱某某手捂自己的肚子,手指上有血。他劝邱某某给袁某某结帐。邱某某问袁某某要多少,袁某某说3000元。邱某某给袁某某3000元。他就回宿舍。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确切位置。
4、连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邱某某因锐器伤致腹部贯通伤伴肝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5、出工登记表、借支生活费材料,证实袁某某的出工天数、已领取部分生活费。
6、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身份等基本情况。
8、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7时许,他在贵安新天地工地因工资问题同邱某某发生争执。他很生气,就用水果刀捅了邱某某上腹部一下。后邱某某拿了3000元钱给他。他就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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