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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办理了牡丹双币贷记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嗣后,被告人程某某陆续透支信用卡内的钱款用于工地挖掘机加油等消费,至2011年8月1日共计欠款人民币24822.41元。2011年8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尚欠银行本息共计14822.41元。之后,程某某改变联系方式且未通知银行,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上述欠款,期间银行多次催收。截止2012年7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共透支人民币22755.69元,包括本金人民币10796.9元及透支利息、表外利息、滞纳金。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分别于2013年3月4日还款人民币12000元,2013年9月17日还款人民币18881.04元,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以上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连江县支行报案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单;中国工商银行连江县支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款项达人民币10796.9元,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吾勇
代理审判员 陈海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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