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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2007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3年2月间,将从福州毒贩处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庄某某、林某某2次计1.5克,共计获利人民币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13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庄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后王某某在连江县黄岐镇海丰街出租车行对面马路将1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庄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林某某欲购买毒品氯胺酮,便通过庄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在连江县黄岐镇“海峡宾馆”楼下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林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连江县黄岐镇“兴海黄金”KTV302包厢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粉末4小包。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份;经连江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被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共计2.47克。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某、林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连江县质量计量检测测试报告;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连江县人民法院(2007)连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氯胺酮3.97克,得款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吾勇
代理审判员  陈海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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