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岚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回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3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2014年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1年7月1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1日上午至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平潭县澳前镇东澳村156号民房一楼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并联系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在赌博中“坐庄”,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同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破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等人,查获赌资人民币2242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抓捕录像、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2242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他没有参与赌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上旬,被告人丁某某租用平潭县澳前镇东澳村156号的一楼民房。同月11日上午至下午2时许,丁某某以该民房为场所,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开设赌场,并电话联系赌博人员到场以扑克牌比大小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作为庄家参与赌博。同日下午2时许,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民房内抓获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及其他赌博人员,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24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及抓捕录像,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到案经过。
2、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指认赌资等情况。
3、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岚公(收)字(2014)00303至00316号收缴物品清单及福建省行政罚没款收据,分别证实从赌博人员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丙、林某甲、游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周某甲等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224200元及赌具扑克牌五副、骰子2个已被收缴。
4、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岚公行罚决字(2014)00009至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不予收拘通知书,分别证实念某甲、林某丙、周某甲、林某丁、林某乙、陈某丙、丁某某、林某甲、游某甲、郑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因参与本案赌博被行政处罚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6、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决字(2011)第00764号、岚公(潭边)行罚决字(2013)第03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7月16日、2013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7、平潭县公安局岚公(潭边)行罚决字(2013)03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8、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已被羁押4个月14日。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