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刑初字第19号(3)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平潭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陆虎牌手机1部、iphone5手机1部及赃款人民币22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我坚
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小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海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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