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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0年2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魏文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载有涉嫌吸毒人员的闽A72S55号现代牌轿车依法排查,被告人陈某甲见状驾驶该车从平潭县“华尔街”酒吧行驶到尚未竣工的平潭县渔平互通高架桥,在断桥口时陈某甲不顾车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危,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打开车门逃跑,致轿车从断桥口掉落,造成车内人员受伤。民警在轿车内查获陈某甲持有的47袋净重36.5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36.5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魏文禄提出,陈某甲下车后因车辆处于高架桥断桥口的下坡处,车辆由于惯性作用往下滑行,导致车辆从断桥口掉落。公诉机关认定陈某甲不顾车内人员的生命安危,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打开车门逃跑,致使车辆从断桥口掉落,缺乏事实依据。公诉机关认定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属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陈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闽A72S55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停靠在平潭县潭城镇“华尔街”酒吧门口,着便装的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车内人员涉嫌毒品违法行为,欲对该车进行排查。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后,即驾车载着陈某、林某等人快速离开,行驶上在建的渔平互通高架桥断桥处时,陈某甲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便弃车逃跑,导致闽A72S55号轿车继续前行从断桥口处掉落,造成车内人员受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从轿车内查获陈某甲持有的47袋共净重36.5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淡黄色晶体。经鉴定,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他和女朋友林某从平潭县“华尔街”酒吧出来时,见堂哥陈某甲驾驶的现代牌轿车载朋友陈某乙停在酒吧门口,他叫陈某甲载他们回家。在平潭县西航路与万宝中路的十字路口的交通指示灯处,有二个人过来敲车窗,刚好指示灯的红绿灯亮起,陈某甲便快速驾车往平潭县娘宫方向行驶,他发现后面跟着一辆黑色的轿车。陈某甲驾车开上渔平互通立交桥时,见前方没有路,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轿车从桥头处坠落,后在车上的三人被送到平潭县医院治疗。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甲、陈某乙、林某。
2、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她和陈某从平潭县“华尔街”酒吧出来时,陈某叫她一起坐陈某甲驾驶的闽A72S55号白色轿车回家,她和陈某、陈某乙坐在后排座位,车到平潭县西航路与万宝中路的十字路口交通指示灯处,在绿灯亮起时有一名男子过来敲车门,陈某甲便驾车快速离开,在路上陈某甲说有车在后面跟踪。轿车行驶到在建的渔平高架桥断桥口时,陈某甲刹车后打开车门往外跑,车辆没有熄火继续前行,从断桥口处掉落。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甲、陈某、陈某乙。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她的胞弟,她是闽A72S55号白色现代牌轿车的车主。2014年7月21日左右,该车由陈某甲使用。她在车的后备箱内没有放置管制刀具或其他物品。
4、平潭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从闽A72S55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内查获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47袋毛重共计50.79克、大沙刀7把、大沙刀刀柄3把、砍刀1把、短刀1把、斧头1把、铁钩子1把等物品。
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4)558号《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6、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将送检后余下的净重36.51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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