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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木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乙,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0日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丁,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惠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木明,被告人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蒋某某在平潭县平原镇官井街“鑫夜”酒楼因琐事发生争执而相互推扯。因有人报警,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离开。当晚,被害人梁某某、蒋某某、宾某某、秦某某等人返回酒楼取衣物,林某甲见状指使被告人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等人殴打梁某某等人,致被害人梁某某轻伤,被害人蒋某某、宾某某轻微伤。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现场图,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已对被害人一方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林某甲、林某乙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对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林某乙辩解其未持械。
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卢木明提出,被害人返回酒店挑衅被告人而发生纠纷,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林某甲系自己报案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蒋某某在平潭县平原镇官井街“鑫夜”酒楼因琐事发生争执而相互推扯。后因群众报警,蒋某某等人先行离开。当晚,被害人梁某某、蒋某某、宾某某、秦某某等人返回“鑫夜”酒楼取衣物时,在酒楼门口遇见被告人林某甲等人,林某甲指使并伙同被告人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等人持啤酒瓶、塑料椅等分别殴打梁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宾某某致伤。经鉴定,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蒋某某、宾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平潭县公安局平原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7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4日,被告人林某丁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乙等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某、蒋某某、宾某某、秦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8万元,被害人一方对林某乙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9日晚7时许,蒋某某在“鑫夜”酒楼二楼通道与人打架,他与秦某某、宾某某等人上前劝架,后有人报警,他们便逃走。过了20分钟左右,因宾某某的衣服落在“鑫夜”酒楼203包厢,他们返回酒楼。宾某某独自上楼取衣服,下楼经过酒楼门口时,他看见几个人要殴打宾某某就喊“快跑”,那几人便过来推搡他,后又跑出七八个年青人殴打他,有人用拳头击打他鼻部,有人用脚踹他胸部和肋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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