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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或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某酒吧认识被告人陈某某,接触几次后,吴某某提议以“网络招聘兼职代刷任务赚佣金”的方式实施诈骗,陈某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25日,吴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3132元。同年8月9日,吴某某、陈某某用上述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8080元。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账户明细清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较被告人吴某某的作用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某酒吧认识被告人陈某某,接触几次后,吴某某提议以“网络招聘兼职代刷任务赚佣金”的方式实施诈骗,陈某某表示同意,后吴某某在安溪县剑斗镇“蓝盾电脑店”购买二手电脑用于作案。
2014年7月25日,吴某某用昵称“招聘代刷财务小丽”的QQ号在网上发布“招聘代刷任务赚佣金”的广告,将兼职操作流程、申请表、任务网址链接发给被害人金某某昵称“咸小金”的QQ号,要求金某某到指定的网站购买充值卡完成任务。在金某某连续完成几次购买任务后,吴某某以订单延时,激活失败等借口骗走金某某的人民币3132元,而后将金某某的QQ号从好友中删除。
2014年8月9日,被害人郑某某通过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代刷任务赚佣金”广告,使用其QQ号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昵称为“客服小丽”的QQ号,吴某某将兼职操作流程、申请表、任务网址链接发给郑某某,要求郑某某到指定的网站购买充值卡完成任务。当郑某某完成第一次任务后,吴某某、陈某某将本金和约定的佣金返还给郑某某,骗取其信任。接着,郑某某又按照要求连续完成几次购买任务,后吴某某、陈某某以系统卡单、超时冻结等借口骗走郑某某的人民币28080元,而后将郑某某的QQ号从好友中删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9日10时许,她用手机登陆“赶集网”,注册登记个人信息后收到三条短信,她根据短信内容,通过QQ号添加在线“客服小丽”的QQ号。后按“客服小丽”的指示登录“英雄联网”上“中国联通”充值界面,她按要求拍2件,后用父亲的建设银行网银支付216元,很快对方通过支付宝转给她本金和佣金共计人民币228元。后对方发给她第二次任务,拍3次共24件,她再次支付2592元,这次对方通过QQ发了一张截图给她,内容显示“系统提示卡单,无法成功结算返还,要联系商家进行触目激活”。她联系QQ客服,对方要求重新操作一遍,进行激活程序,她按要求重新操作,分别拍了三次,第一次24件,第二次48件,第三次96件,共支付18144元。下午2时,对方要她加另一个号码为859212052的QQ号,这个新QQ号要她再拍68件后才能拿到之前的钱,她又拍了68件,支付7344元。下午2时20分,对方两个QQ号同时将她的QQ号从好友里删除,她发觉被骗便跟父亲到公安局报案。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5日下午5时许,她用昵称叫“咸小金”的QQ号上网,接到昵称叫“招聘代刷-财务小丽”的QQ号发来的“兼职刷单”的广告,她就按照对方指示,登陆域名为http:www.kaka100.com的网站,购买中国联通的充值卡,而后再将充值卡卖给对方,对方返还给她本金和佣金。她先后用支付宝分4笔汇给对方人民币3132元。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因不懂电脑操作便将卡号为62321118200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告诉女儿郑某某,由郑某某代为在网上购物、充值等。2014年8月9日,郑某某使用他的银行卡在网上操作时被骗走人民币2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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