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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清明、何圣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童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清明、何圣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平潭县潭城镇盗窃5起,窃得二轮摩托车、助力车5辆,价值人民币5888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扣押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盗窃作案5起,窃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8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两年内盗窃5起,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林清明、何圣恩的辩护意见提出,方某某受潘某甲教唆参与盗窃吴某甲,魏某某摩托车,系从犯;方某某在盗窃林某甲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属未遂;方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盗窃事实,属坦白;方某某患遗传性智力障碍,量刑时请酌情考虑。综上,请求对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同案人潘某甲(另案处理)到平潭县潭城镇“豪香大酒店”附近巷子里,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闽ACT388号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由潘某甲使用。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潘某甲家中查获该车并发还给吴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方某某到平潭县潭城镇莲花门附近巷子里,盗走1部黑色助力车,后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吴某乙。
3、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方某某与潘某甲到平潭县潭城镇“豪香大酒店”后门小区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闽ACA359号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由方某某使用。案发后,公安民警从方某某处查获该车并发还给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396元。
4、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方某某到平潭县潭城镇莲花门附近巷子里,盗走发动机号为09060455的黑色和美牌助力车,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姚某某,姚某某又将该车卖给许某某。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许某某处查获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5、2014年9月4日凌晨1时许,方某某与同案人潘某乙(另案处理)到平潭县潭城镇“紫竹网吧”楼下,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闽AZE258号银白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转移到附近路边准备次日取走,后被寻找车辆的林某甲等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79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到案经过。
2、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民警从方某某处扣押车牌为闽AZE258号和闽ACA359号的二轮摩托车各1部,从潘某甲家中扣押到车牌为闽ACT388号的二轮摩托车1部,已分别发还给吴某甲、魏某某和林某甲;另从许某某处扣押到发动机号为09060455的黑色和美牌助力车1部。
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被告人方某某指认赃物及现场情况。
4、平潭县价格认证中心岚价认证(2014)149、15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分别证实被盗摩托车、助力车价值。
5、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第00501、00502、00503和0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罚款收据,分别证实姚某某、吴某乙和许某某因收购赃物,潘某乙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情况。
6、车辆查询信息,证实2009年12月11日晚10时许,李某某停放在福建省尤溪县城关前进小区24号楼下的一部发动机号为09060455的白色和美牌助力车被盗。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8、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晚6时许,他将车牌为闽ACT388号银灰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停放在平潭县潭城镇莲花庄368号门口,次日上午9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9、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他驾驶闽ACA359号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到平潭县“豪香大酒店”吃饭,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小区。两三小时后,他从酒店出来发现车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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