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刑初字第210号(2)
3、证人王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在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民宅四楼组织赌博二三个月,平时由林某甲或者林某乙通知他参与赌博,每天一二十人参赌,赌资在十万元以上。2013年12月26日下午,他到林某甲的麻将馆玩,见林某甲等人在房间内用扑克牌比大小赌博,由林某甲与吴某甲合伙坐庄,林某乙与林某丙、林某丁做闲家,还有一些人员参与旁押,他也参与旁押,赌注每次最少押100元,他输了10000多元。林某甲等人提供场所和扑克牌等赌具,并招揽人员参赌,林某乙负责召集人员,林某甲等人每个小时向庄家抽取1000元抽头费,吴某甲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旁押人员林某戊、郑某甲、林某己、周某甲、吴某乙、林某庚、程某甲、高某甲、杨某甲、林某辛。
4、证人林某己、郑某甲、周某甲、杨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她们在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民宅四楼客厅打麻将,后又陆续来了不少人,她们就不打麻将走进房间,见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和林某乙围着桌子用扑克牌比大小赌博,其中由林某甲和吴某甲合伙坐庄,林某丙、林某丁和林某乙做闲家,旁边还有很多围观的人跟着林某丙等人押注,“拔牌九”每局赌注100元,没有上限,具体下注多少由闲家和旁押的人自己决定。不久公安民警查获赌局并将她们带走。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林某丙、林某丁。
5、证人陈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她到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四楼西侧房间见有人在赌博,由林某甲与吴娇坐庄,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坐闲家,其余部分人员在场旁押。她有事找林某甲没有参与赌博。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
6、证人林某辛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先后到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民宅打麻将十几次。2013年12月26日下午2时许,他想到该处看有没有人打牌,后见有两桌人打麻将,周围还有不少人观看。一会儿,不知道谁提议,打麻将的人和周围的人就都到房间看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和林某丁用扑克牌比大小赌博。不久,公安民警到场将他们被带回调查。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
7、证人林某庚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她在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民宅四楼,见到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5个人玩牌,其他人围在旁边,有人拿50元或100元押注赌博,她不知怎么玩没有参与。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
8、证人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她与林某己、周某甲、林某庚在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四楼打麻将赌博。下午3时许,房间内有人以扑克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她们就先后到房间观看。
9、证人高某甲、吴某乙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2时许,她们到潭城镇下埔庄53号四楼大厅时,见杨某甲等人在打麻将,她们在旁观看没有赌博,一会儿,警察到场将四楼的人员全部带走。
10、证人林某癸证言,证实2012年7月,老乡“阿弟”以其女儿在城关上学为由,向她承租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四号楼民宅居住,每月租金200元,她不知道“阿弟”的姐姐使用该处房屋。
11、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扣押物品相片、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证实公安人员从现场扣押到扑克牌52张,骰子2个,碗1个及赌资人民币141200元已收缴。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以及林某丙、林某丁等16人因赌博行为分别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收缴赌具、赌资。
14、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7日,平潭县公安局分别对参与赌博人员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并关押于平潭县拘留所。2014年1月3日上述三人被刑事拘留。
15、被告人林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她弟弟林某子承租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53号四楼民宅,2013年正月林某子外出务工没有回平潭,并将房间钥匙给她帮忙打扫卫生。2013年9月,她在该房间开设麻将馆并组织人员赌博,经常有一些接送小孩的妇女来打麻将娱乐。案发前一个月,她与林某乙以及叫“东东”的男子组织人员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由她提供场所、赌具,还与林某乙负责招引人员参赌,“东东”负责在赌场放高利贷,即每万元每天收取200元的利息。每次赌博她们会向庄家收取抽头费200-500元不等,期间有时连续几天都组织,有时间隔几天组织一次,共获得抽头费一万多元,扣除给参赌人员购买食品和水的费用后,她与林某乙各分得2500多元,“东东”获取的抽头费比她们多一点。2013年12月26日下午3时许,林某乙打电话通知林某丙参赌,那些人打完麻将,就开始用扑克牌赌博,由她与吴某甲坐庄,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做闲家,另外一些人旁押,共十几人参与赌博,她们准备一副扑克牌、一个碗以及骰子,扑克牌去掉大小王,后用骰子在碗里摇确定点数,并根据骰子的点数确定从哪个人开始分发扑克牌,每人各分发两张牌,闲家赌注每局是一二百元,旁押下注50元或者100元。她们刚赌几局,警察到场就把她们带走了。经辨认相片,确认吴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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