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丁爱香,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丁爱香、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与同案犯杨某乙、林某乙、庄某某、郑某乙、方某某(均已判刑)、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消费,期间与酒吧保安赵某某等人发生扭打,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某伤情属轻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伙同陈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林某甲、郑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对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丁爱香提出,本案起因及被害人的伤情均非被告人郑某甲造成,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郑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与同案犯杨某乙、林某乙、庄某某、郑某乙、方某某(均已判刑)及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娱乐,期间杨某乙搂抱酒吧跳舞的女青年被该女青年泼酒,酒却泼到杨某甲身上。郑某乙、方某某、陈某甲等人到酒吧二楼找经理理论未果。离开大厅时,林某甲、郑某乙等人将大厅的海报栏、安检门踢倒,陈某甲和杨某乙摔打了酒吧保安即被害人赵某某耳光。酒吧保安张某甲、席某某、陈某乙、寸某某、刘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引起推搡、互殴,互殴中赵某某被殴打致轻伤,陈某甲在互殴中亦被捅刺致轻伤。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日,杨某甲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一群顾客将酒吧安检门推倒,他被安检门碰到摔倒在地,被对方拳打脚踢。期间他看见酒吧其他几名保安过来,对方部分人员便围过去。他被打受伤没去看双方是否打架,等他从地上爬起来,对方已经离开,同事便送他去医院治疗。
2、证人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等七八名顾客在酒吧喝酒,其中一名顾客与一名跳舞女青年发生纠纷,女青年朝顾客泼酒后离开,郑某乙要求他将女青年叫来,他和保安队长王某某向顾客道歉无果,林某甲让林某乙叫人。次日凌晨零时许那些顾客离开包厢,不久门口值班的赵某某用对讲机说外面有人闹事,他与同事张某甲、寸某某赶往大厅。陈某甲用手摔打赵某某耳光。他们四人过去劝,遭对方殴打。他很生气,跑到大厅吧台下拿了一支棒球棍准备打对方。他见林某甲将一块瓷砖扔到大厅地板上,还听说同事席某某、陈某乙赶到后也参与打架。他们打架结束后去医院治疗时,赵某某说其用匕首将对方人员捅伤。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赵某某、席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寸某某;同时指认庄某某参与互殴。
3、证人张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赵某某用对讲机呼叫说外面有人闹事,他和同事寸某某、刘某某、席某某、陈某乙赶到大厅,只见安检门倒在地上。大厅内有八九名顾客,其中一名脸上有疤的光头男子先动手摔打同事赵某某耳光,他和刘某某去拉赵某某,遭对方殴打,其他同事便与对方互殴。对方有人持石头、匕首参与打架,期间他拿出一支黑色棒球棍打对方。对方离开后,赵某某说其头被石头砸伤。他们去医院治疗途中,赵某某说其拿刀将对方捅伤。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乙、寸某某、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同时指认林某乙参与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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