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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刑初字第197-1号
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一处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4)岚刑初字第201号”,现更正为“(2014)岚刑初字第197号”。
审 判 长  姚朝芬
审 判 员  林卫国
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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