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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刑初字第236-1号
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务工,户籍地平潭县,现住平潭县。
被告人林某,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无业,住平潭县。2014年7月22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4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姚朝芬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人民陪审员  李 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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