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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震),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民勤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门口,从许某某、黄某甲夫妇处领养到其刚出生四天的女婴。后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福州后,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6500元向周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印有“新田县妇幼保健院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新生儿姓名为王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至福州市公安局瀛洲派出所为王某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新田县妇幼保健院的证明、女婴信息表及住院分娩登记表,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榕公刑技DNA字(2014)339号遗传关系鉴定书、榕公刑技文字(2014)1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4)201号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了一张湖南省新田县妇幼保健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三款、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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