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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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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肇东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徐某某、武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电信合同、天翼手机和电信优惠活动的宣传彩页等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及武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冒充电信员工,以预缴电信充值款即可返还人民币1200元话费,赠送两年电信宽带及一部天翼手机等优惠活动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电信话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3月3日,武某某、蔡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台江区大鞋城,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990元。
二、2012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及王某某、武某某、蔡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台江区大鞋城,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990元。
三、2012年3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及王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台江区六一路童装城,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990元。
四、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及王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台江区六一路飞鸿美发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990元。
五、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及蔡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元成建材市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余某某990元。
六、2012年3月12日,王某某、武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晋安区新亚太汽配市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308元。
七、2012年3月12日,王某某、武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晋安区新亚太汽配市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某990元。
八、2012年3月13日,武某某、蔡某某假冒电信员工,在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海西灯具市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990元。
案发后,徐某某已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
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某某、武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叶某、李某、高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8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三款、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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