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刑初字第50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7日被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羁押,2014年4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智勇、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陈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南支行)申领并开通一张信用卡(卡号622168100239xxxx),自2012年2月14日开始透支使用,2013年1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248.06元(币种,下同)后再无还款。截至2013年2月27日,该卡共透支本金106250.00元、利息12320.37元、费用2267.28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其他建设银行信用卡也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截至2014年2月2日,卡号436748205117xxxx累计欠本金999.70元,滞纳金349.98元,利息736.67元;卡号436748206078xxxx累计欠本金999.70元,滞纳金100.51元,利息204.40元;卡号532458200039xxxx累计欠本金999.70元,滞纳金100.51元,利息204.40元;卡号436748507197xxxx累计欠本金999.70元,滞纳金100.51元,利息204.40元;卡号622168225065xxxx累计欠本金999.70元,滞纳金100.51元,利息204.40元;卡号544897000048xxxx累计欠滞纳金194.48元。上述七张建设银行卡共透支本金合计111248.50元。建行城南支行从2013年3月22日开始,通过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人李某某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于2014年4月18日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并取得建行城南支行的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卡号为622168100239xxxx的信用卡,是分36期还款,有4万多元还未到期,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银行收取的手续费16524元应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2、汽车分期贷款中未到期的42500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3、被告人李某某已还清全部透支款息,取得被害单位的凉解,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月以虚假的购车分期贷款,分期总金额为153000元,分36期还清为由向建行城南支行申领到一张卡号为622168100239xxxx的信用卡,从2012年2月14日开始分期贷款,其中银行收取手续费16524元,每月还款4250元,2013年1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5248.06元,之后再无还款。截止至2013年2月27日,该卡共透支本金106250.00元(含手续费16524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其他建设银行信用卡也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截至2014年2月2日,卡号436748205117xxxx、436748206078xxxx、532458200039xxxx、436748507197xxxx、622168225065xxxx分别拖欠本金999.70元。从2013年3月22日开始,建行城南支行通过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人李某某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于2014年4月18日还清全部拖欠款项,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建行城南支行于2014年2月20日向台江分局提交报案材料称,李某某于2012年2月3日向该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2168100239xxxx,该卡用于做汽车专项分期贷款,分期贷款总金额为153000元,分36期还清,每月还款4250元。截至2013年12月12日,该信用卡账户累计欠本金106250元,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其他建设银行信用卡也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截至2014年2月2日,卡号436748205117xxxx、436748206078xxxx、532458200039xxxx、436748507197xxxx、622168225065xxxx分别拖欠本金999.70元,卡号544897000048xxxx累计欠滞纳金194.48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立案。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