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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女,1959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鲁某某先后多次窜至福州某超市内实施盗窃,总金额达3814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底,盗窃翁财记玫瑰瓜子2袋,经鉴定共价值32.8元。
2、2014年8月5日,盗窃雀巢全脂奶粉5袋、海苔猪肉酥2瓶、儿童营养肉松1瓶、益达木糖醇草莓口香糖2瓶、益达木糖醇蜜瓜口香糖1瓶、翁财记甘草瓜子1袋、翁财记玫瑰瓜子3袋,经鉴定共价值349.7元。当被告人鲁某某携带赃物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员工发现,上述物品被超市收回。被告人鲁某某还支付7月底在该超市所盗窃的2袋翁财记玫瑰瓜子的货款,共计32.8元。
3、2014年9月2日至9日,共盗窃荷兰中老年益生菌奶粉11袋、荷兰乳牛多维营养奶粉17袋、荷兰乳牛中老年配方奶粉15袋、百联甘草瓜子3袋、翁财记玫瑰瓜子2袋、翁财记甘草瓜子20袋,经鉴定共价值2880.2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人鲁某某的住处查获。现上述物品已返还超市。
4、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在盗窃荷兰乳牛高钙营养奶粉3袋、荷兰乳牛中老年配方奶粉1袋、惠宜花生8袋、金龙鱼葵花籽油1瓶、红皮花生2袋后,准备携赃物离开现场时,被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共价值551.19元。现上述被盗物品已返还该超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窃商品明细、价格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黄志伟的证言、证人谢建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381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犯罪使用的购物袋2个、单肩包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雯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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