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融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清市。199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5月15日因注射毒品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1月11日因注射毒品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4年1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江滨花园附近一巷子内,将重约0.2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2014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双旌路佳源超市附近一巷子内,将0.32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其中王某某赊账50元。交易完成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附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上述0.32克海洛因。
3、2014年11月18日16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到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双旌路佳源超市附近一巷子内交易。当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毒品到上述约定的地点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0.95克甲基苯丙胺。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扣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王某某处查扣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中海洛因0.52克、甲基苯丙胺0.9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江滨花园附近一巷子内,将重约0.2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2014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双旌路佳源超市附近一巷子内,将0.32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其中王某某赊账50元。交易完成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附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上述0.32克海洛因。
3、2014年11月18日16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到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双旌路佳源超市附近一巷子内交易。当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毒品到上述约定的地点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0.95克甲基苯丙胺。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扣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王某某处查扣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通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照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中海洛因0.52克、甲基苯丙胺0.9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量刑规范化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某刑期自2014年11月19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