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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刑初字第1121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住福清市。
诉讼代理人江化莺、谢廷芳,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清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守垚,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4)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民权、吴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江化莺、谢廷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守垚。本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东门28号家中,发现邻居林某甲夫妇使用铁锤、木棍等工具在围墙边堵塞黄家的排污管道,遂从三楼阳台用污水泼向林某甲夫妇,并用水泥砖块砸中正弯腰堵排污管的林某甲的右腰部,致林某甲L3、L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因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医疗费1344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340元、误工费6921.72元、护理费5322元、残疾赔偿金44736.8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75606元。并当庭提供了福清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福清市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嘱单、病历、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福清医院住院部收费票据、福清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身份证等书面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用砖块砸伤林某甲。对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认为其不应该赔偿。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林某甲系相邻关系。双方因道路通行、排污等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东门28号家中,发现邻居林某甲夫妇使用铁锤、木棍等工具在围墙边堵塞黄家的排污管道,遂从三楼阳台用污水泼向林某甲夫妇,并用水泥砖块砸中正弯腰堵排污管的林某甲的右腰部,致林某甲L3、L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2月6日上午9时许,其和其妻子高某甲手拿铁锤、木棍及红布去堵邻居林某乙家靠东侧的两个排污管时,被林某乙夫妇泼污水并被扔砖头、瓷砖。其右腰部被黄某某用砖块砸伤。其腰部被砸到后抬头看见黄某某没收回的右手还举在空中。
2、证人高某英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6日上午9时许,其和老公林某甲手拿铁锤、木棍及红布去堵邻居林某乙家靠东侧的两个排污管时,被林某乙夫妇泼污水并被扔砖头。黄某某从三楼阳台上往其夫妇处扔水泥砖,其老公林某甲的右腰部被砸伤。
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2月6日上午,其看到林某甲的妻子高某甲右手腕一直在流血,林某甲的大儿子林某丁拿着大铁锤准备去敲林某乙房子的铁门被其及时拉住了。而后其看见高某甲和两个儿子往林某乙房子走进去,并在里面与正在三楼的林某乙夫妇争吵。林某丁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准备去砸林某乙家的玻璃,又被其拉住。接着,其便和其他群众将高某甲一家三人劝回,林某丁又折返将林某乙房子一楼大厅西侧的窗户玻璃砸了一个洞。之后,林某甲一家人就站在林某乙房子旁的土路上与林某乙夫妇争吵,随后村委干部及民警也过来。林某甲说他的右腰部被对方砸伤。
4、证人林某戊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6日上午9时许,其听到隔壁林某乙家有传来声响,看见林某甲的老婆高某甲右手腕不停在流血,并与三楼的林某乙夫妇争吵。随后高某甲又走进去到林某乙房子院子内坐在那边与对方争吵。其看到林某乙房子东侧的土路上有砖头及碎瓷砖等物,而林某甲有跟其说他背后右腰部也被林某乙夫妇用砖头砸伤了。林某乙房子三楼阳台上摆放着一些砖头,规格跟平时建房子用的大小一样,有一些是灰白色的水泥砖,有一些是红砖。当时其看到在三楼阳台上的林某乙夫妇手上都有拿砖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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