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黑仔”),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东东”),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3年8月1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2月26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4)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接到“王杰”要其帮忙购买0.7克甲基苯丙胺并邮寄到宁德市古田县的电话后,因其不在福清市,遂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帮忙邮寄甲基苯丙胺,王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电话向“林杰”(另案处理)购买了0.7克甲基苯丙胺,并叫被告人王某某前往龙田取回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将0.7克甲基苯丙胺通过福清市三山镇韵达快递寄存点邮寄给“王杰”。福清市三山镇韵达快递寄存点的工作人员在拆包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基苯丙胺并报案至公安机关。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邮寄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约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接到“王杰”要其帮忙购买0.7克甲基苯丙胺并邮寄到宁德市古田县的电话后,因其不在福清市,遂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帮忙邮寄甲基苯丙胺,王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电话向“林杰”(另案处理)购买了0.7克甲基苯丙胺,并叫被告人王某某前往龙田取回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将0.7克甲基苯丙胺通过福清市三山镇韵达快递寄存点邮寄给“王杰”。福清市三山镇韵达快递寄存点的工作人员在拆包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基苯丙胺并报案至公安机关。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邮寄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甲、薛某乙、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紧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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