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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刑初字第1422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辉勇,福建闽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4)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长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及其辩护人罗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甲与被害人严某乙的妻子林某某因严某乙建房所涉地块如何进行公共通道预留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严某甲走到严某乙住宅隔壁的翁某某院子内。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及严某丙弟见状持镀锌管与林某某到翁某某院子内,被告人严某甲的亲属严某丁、严某、庄某也到该院子内,后被告人严某甲及严某丁、严某、庄某与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及严某丙弟、林某某等人在院子内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严某甲持镀锌管将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的左腿部打伤,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等人也持镀锌将被告人严某甲及严某丁、严某、庄某的头部、肩部等处打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严某丙、严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严某甲及严某丁、严某、庄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严某丙、严某乙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严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江阴边防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严某甲能赔偿并得到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甲与被害人严某乙的妻子林某某因严某乙建房所涉地块如何进行公共通道预留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严某甲走到严某乙住宅隔壁的翁某某院子内。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及严某丙弟见状持镀锌管与林某某到翁某某院子内,被告人严某甲的亲属严某丁、严某、庄某也到该院子内,后被告人严某甲及严某丁、严某、庄某与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及严某丙弟、林某某等人在院子内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严某甲持镀锌管将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的左腿部打伤,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等人也持镀锌将被告人严某甲及严某丁、严某、庄某的头部、肩部等处打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严某乙被人用钝物打击致左腓骨小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严某丙被人用钝物打击致左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严某甲及严某丁、严某、庄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严某丙、严某乙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严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江阴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乙、严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严某丙弟、林某某、翁某某、翁某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出院小结,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严某丁、严某、庄某的供述,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严某丙、严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严某甲与被害人严某丙、严某乙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严某甲各赔偿被害人严某丙、严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甲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能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严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到的作案工具镀锌管予以没收,拍照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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