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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刑初字第29号(2)
5.被告人黄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超载初检检测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具有C1E驾驶资格,轻型普通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公斤,事发时车辆检测总重4800公斤。
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死因推断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7.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行驶的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黄某乙在本事故路段相遇时,其前中偏右部与黄某乙的身体右侧发生过初碰撞。
8.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蓝牌解放厢式货车事故前的车速约为55KM/H。
9.福建南方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完好,性能有效;转向系统性能合格;整车制动性能合格。
10.福建南方司法鉴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11.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在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力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黄某乙未在确保安全后横过道路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原因。
1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1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日下午1日寸许,他和小莫一起乘坐童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州仓山区盖山镇出发,前往闽清送货,在闽清白樟的日杂店卸完货后,就换他开车,童某某坐主驾与副驾之间,小莫坐副驾驶的位置,当车行驶至坂东镇坂中村路段时,他看到前方12米-15米左右路左中间位置有一个老人往路右行走,接着他就轻踩刹车,在他踩刹车的时候,那个老人走到路中间停下,并往五丰桥的方向看了一眼,当时他以为老人会让车先行,于是他就松开刹车继续前进,当我距老人两米时,老人突然又往路右冲过来,见状他就马上踩死刹车,但车还是撞上了那个老人。
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被坂东派出所民警带回所等候处理,在交警大队民警勘察完现场后,被告人黄某甲被带回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对其驾车肇事的经过供认不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在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主动打电话报警,应认定自首,但根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同伴有拨打报警电话,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勤鑫
人民陪审员  罗训丽
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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