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仓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原快递员,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人民币7288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归还侵占款项,取得谅解,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快递员,负责快递投送、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代收货款38笔,共计人民币72884元占为己有,并在该公司物流系统内录入投递异常以掩盖其已将货物送达并收取货款的事实。2014年3月8日,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日常工作核对中发现上述事实即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归还侵占款项,被告人杨某某当日归还人民币2884元并与公司进行协商,制定了还款计划,但此后未实际履行。
2014年4月15日,经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报案,公安民警至该公司将被告人杨某某口头传唤到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剩余侵占款项人民币70000元悉数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的证言、侵占款项明细表、宅急送派送清单、宅急送货物工作单跟踪、职务证明、劳动合同书、应聘人员登记审批表、还款计划书、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7288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已退出所侵占款项归还原单位,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菁
人民陪审员  苏凤生
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智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