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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某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4)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哲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日、3日、4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快递员,负责快递投送、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分别将代收货款人民币828元、2493元、10455.8元占为己有,后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仍拒不归还。2012年4月10日,该公司福州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全额归还上述侵占货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3日、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快递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快递投送、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已代收货款的方式,分别将代收货款人民币828元、2493元、10455.8元占为己有,后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仍不归还。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其将侵占的货款返还宅急送快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林某、曾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聘人员登记审批表,货款清单,暂扣物品清单,收据,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广东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兰岚
人民陪审员 林争荣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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