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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4)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扬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假冒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谎称可以帮助他人解决孩子入学等问题,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而实际上并未帮助被害人解决相关问题。
1、2013年11月20日中午,刘某某通过其母亲何某某得知被害人林某甲欲得到麦顶小学入学名额,便预谋诈骗林某甲钱财。同年11月23日中午,刘某某让何某某打电话给林某甲,谎称自己手上有公安部副部长提供的入学名额可以让出,要求林某甲支付“报名费”换取。林某甲遂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金色康城2-403单元内,将人民币5000元交付给何某某,后刘某某将前述财物取走并用于挥霍。
2、2014年4月25日中午,刘某某再次让其母亲何某某联系被害人林某甲,谎称先前提供的麦顶小学入学名额因故被取消,但有福建省刑侦总队副队长提供的名额可以出让,要求林某甲支付人民币5000元给教育厅换取。林某甲遂到福州市仓山区一住宅内,将人民币5000元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前述财物收下后用于挥霍。
3、2014年5月19日晚,林某甲与刘某某、何某某聊天时提及被害人林某乙的小叔子被人殴打,打人者未被拘捕的事情,刘某某遂称自己作为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有能力帮其解决该问题,但需要1万元的经费,次日晚,林某乙到福州市仓山区一住宅内,将人民币1万元交付给何某某,刘某某则将前述财物拿走用于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林某甲想要麦顶小学入学名额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公安部副部长提供的麦顶小学入学名额可以出让,以报名费的名义向被害人林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23日,被害人林某甲到被告人刘某某租住处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刘某某的母亲何某某。何某某随即出具了一张收条给林某甲。之后被害人林某甲多次询问事情进展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先前提供的入学名额被取消,但其可以找福建省刑侦总队副队长帮忙提供入学名额,并再次向林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
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一家人搬至林某甲家暂住。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林某甲的姐姐林某乙的小叔子被人殴打,打人者未被抓捕的事情后,谎称自己作为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有能力帮忙解决该问题,但需要活动经费人民币10000元。2014年5月20日,被害人林某乙到林某甲家中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某。
2014年5月23日,被害人林某甲向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报警,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侦破经过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内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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