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刑初字第644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包乾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志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包乾风、蔡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所谓“福州英华外语学院高盖山校区”项目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4日伪造虚假的《土石方工程协议书》等材料,虚构发包单位、担保单位和总量为560万立方米的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高盖山校区土石方工程施工项目,以陈某乙(另案处理)所经营的福州月某建材有限公司系承包方为由,承诺高额的利润回报,与陈某乙一起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或者以工程项目需要为名向被害人借、要钱款。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投资款6.5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约2万元人民币;陈某乙收取被害人刘某的投资款51万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陈某丙的投资款27万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陈某丁的投资款16万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夏某某的投资款15万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丁某某的投资款9万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曾某某的借款20万元人民币。目前上述被骗款项均无法追回和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直接骗取数额巨大的钱款,导致数额特别巨大的钱款被骗无法追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骗取潘某某的金额只有3.3万元,没有骗取刘某2万元。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本案的定性有误,应为诈骗罪。2、被告人陈某甲对陈某乙个人收取被害人钱款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诈骗的金额为2.5万元,其中:指控诈骗潘某某7万元,已归还5000元,另4万元是以陈某乙欠潘某某的债务转为投资款;指控诈骗刘某2万元,证据不足。3、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隐瞒“福州英华外语学院高盖山校区”项目不存在的事实,利用虚假的《土石方工程协议书》等材料,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00元和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余元。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归还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文化宫附近一麻将馆被洋中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初,陈某乙告诉他承接了仓山区高盖山土石方工程,因有股东退股,便找他入股。他答应并叫陈某乙制作承诺书,之后付给陈某乙9万元,另4万元为欠款转投资款。陈某甲也找他拿了7万元。后来他让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出具了7万元和13万元的收条。因项目迟迟未动工,他要求退股。陈某乙陆续还钱给他。陈某甲直到2012年7月15日才还给他5000元。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他通过朋友认识陈某乙。2010年6、7月份,陈某乙让他担任福州月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2012年1月初,陈某乙向他介绍高盖山土石方工程项目。2012年1月6日,他到福州月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施工项目股份投资合作协议书》,之后陆续将51万元(其中33万元有收据,18万元是其用自有房产抵押贷款)交给陈某乙。陈某甲也从他那里拿了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现金。
3、承诺书,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农业银行汇款凭证、诈骗金额确认表、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福州首山路高盖山校区土石方”项目工程,以承诺给潘某某工程股份20%为由,收取潘某某金额70000元,其中汇款金额34000元。
4、福州市教育局回复函、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的复函,证实福州市教育局从未接到相关单位关于在仓山区高盖山公园建设校区的报告,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没有在仓山区高盖山兴建“福州英华外语学院高盖山校区”项目。
5、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企业福州月某建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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