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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一,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东山78号。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起步镇港头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建公墓事宜。经村里老人们商议由被告人林某一负责修建,再凭建设成本加些利润卖给本村老人使用。同年2月,被告人林某一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和尚岗修建公墓非法占用林地。同年4月21日,罗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3.75亩修建公墓的行为作出罚款50020元及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在一年内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在停止施工一个月后,被告人林某一又恢复施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该公墓非法占用林地18.89亩,林地属性为一般用材林。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一到罗源县公安局起步森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林某二、林某三、林某四、林某五、林某六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4)林鉴字第333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港头村林业证明,村委会议记录,行政处罚材料,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林某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一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占用农用地,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林某一从轻处罚。根据罗源县司法局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林某一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一曾因本案被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罚款予以折抵罚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折抵)。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孝逸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辛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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