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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15日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199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2年4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花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预谋,至福州市晋安区浦下新村,用随身携带的“L”型撬棍撬开铁门后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卞某某放在卧室墙壁挎包内的100元人民币、一个黄色女士小钱包及数张照片。
2、实施完上一起盗窃后,被告人陈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浦下新村,用“L”型撬棍撬开铁门后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房间卧室床头柜面上的一部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及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银质含“生肖马”吊坠的项链、一个红色布质首饰袋、两张银质首饰检验证书和人民币151元。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36元,被盗银项链(生肖马)价值人民币40元。
3、实施完上一起盗窃后,被告人陈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梅仙街,扯断被害人钟某某房门挂锁后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房门后挎包内的265.5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三被害人陈述、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4)953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9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浦下新村,用随身携带的“L”型撬棍撬开铁门后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卞某某放在卧室墙壁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一个黄色女士小钱包及数张照片。现公安机关已将提取到案的黄色女士小钱包及照片发还被害人卞某某。
2、实施完上一起盗窃后,被告人陈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浦下新村,用“L”型撬棍撬开铁门后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及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银质含“生肖马”吊坠项链、一个红色布质首饰袋、两张银质首饰检验证书及现金人民币151元。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36元,被盗银项链(含生肖马吊坠)价值人民币40元。现上述全部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提取到案并发还被害人廖某某。
3、实施完上一起盗窃后,被告人陈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梅仙街,扯断房门挂锁后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房门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5.5元。被告人陈某某走出被害人钟某某的房门后即被外出归来的钟某某等人发现并控制,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提取到“L”型撬棍一把、六角螺丝刀一把、“一”字型螺丝刀一把、水果刀一把、手电筒一把及大量赃款赃物。现公安机关已将提取到案的现金人民币265.5元发还被害人钟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及被盗财物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子销售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被害人卞某某、廖某某、钟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4)953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92.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卞某某人民币100元。扣押在案的撬棍一把、六角螺丝刀一把、“一”字型螺丝刀一把、水果刀一把和手电筒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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