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经事先与买毒人员高某某电话联系谈妥毒品交易事宜后,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华林中央公馆一号楼一楼电梯口将两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提取到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买毒人员高某某处提取到两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2.16克。经鉴定,被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告人卢某某供述、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化字(2014)第1424号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2.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经事先与买毒人员高某某电话联系谈妥毒品交易事宜后,至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华林中央公馆一号楼一楼电梯口将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提取到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买毒人员高某某处提取到两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共净重2.16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两袋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高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4日16时许,其和卢某某在电话中谈好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购买2克“冰毒”。当日17时许,其按事先约定到华林中央公馆一号楼一楼电梯口将400元现金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将两小袋红色茶叶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其。交易结束后,其走出中央公馆一号楼大门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卢某某身上提取到毒资人民币400元,从其身上提取到两小袋红色茶叶袋包装的透明晶体物质,经称重含袋重2.36克。
2、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买毒人员高某某身上提取到两小袋红色茶叶袋包装的晶体物质,含袋重2.36克。
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化字(2014)第1424号检验报告,证实从买毒人员高某某身上提取的两小袋晶体物质,分别送检0.05克。经检验,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与买毒人员高某某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
5、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毒品净重2.06克(已扣除送检的毒品0.1克)缴交福州市晋安区禁毒委员会。
6、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11月4日17时30分许,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8号华林中央公馆抓获卢某某。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情况。
8、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卢某某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9、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供称2014年11月4日16时许,其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华林中央公馆附近时,接到高某某来电说要购买“冰毒”,其便答应将2克“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当日17时许,其到华林中央公馆一号楼一楼电梯口,收到高某某的400元毒资后,将两小袋用红色茶叶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高某某。交易结束后,其走出华林中央公馆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400元,并看见民警从高某某身上搜出其卖给高某某的两小袋“冰毒”。经称重,其卖给高某某的两小袋“冰毒”含袋重2.3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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