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晋刑初字第79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籍贯: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清流县。因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长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福州市火车站公交总站133路公交车停靠处,趁被害人梅某准备上车之际,从被害人梅某裤子左前侧口袋内盗得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后被被害人梅某当场发现。被害人梅某与同学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夺回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48元人民币。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4)548号移动电话机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848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当时其乘坐的车是75路公交车,其没有偷被害人的手机,当时其准备掏零钱的时候,突然被被害人抓住手说其盗窃,被害人的手机其也没有拿过。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福州市火车站公交总站133路公交车停靠处,趁被害人梅某准备上车之际,从被害人梅某裤子左前侧口袋内盗得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后被被害人梅某当场发现。被害人梅某与同学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夺回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4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苹果4S手机的提取、发还情况。
2、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4)548号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被盗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8元。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4日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在火车站公交总站抓获被告人曾某某。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信息。
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由于案发位置无直接监控摄像,火车站公交总站的场站内其他位置的监控摄像探头无法拍摄到案发地点,故公安机关未调取2014年6月14日火车站公交总站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
8、被害人梅某的陈述,称2014年6月14日10点多其和同学陈某某、蒋某某等人乘动车到福州市火车北站准备乘公交去福建医科大学考试,于是在公交总站的133路公交车停靠点等公交车发车。当时等车的人很多,当一辆133路公交车到达发车点时,等车的人都挤到前门准备上车,其挤在人群中刚想上车时,发觉其左前侧口袋处被人动了一下,其马上低头看,发现有一只手将其放在左前侧口袋内的手机抽出来,其立即意识到是小偷在偷其手机。其马上抓住拿着手机的小偷的手,发现偷其手机的是一名站在其侧后方的年轻男子。当时其很凶地问他:“你干嘛”,那人转身想跑,其马上又抓住他的衣领不让他走。这时这小偷还求其说:“兄弟,手机还给你,放我走吧。”这时其将手机一把从小偷手里夺回来,然后喊周围的同学上来帮忙,于是蒋某某、陈某某等人就围住那个小偷,将其控制住,接着又喊来车站内的保安,因为他们要考试,他们将小偷交给保安后就走了。被盗的手机是苹果4S手机,内存16G,是2013年4月以3200元人民币购买的。经辨认,照片中的12号男子(即曾某某)就是偷其手机的男子。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4日10时30分许,其和梅某、蒋某某及另外两名同学在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公交总站准备乘坐133路公交车,去福建医科大学台江校区,当时其紧跟在梅某后面,梅某走到133路公交车门口时,梅某喊了一句:“你干嘛”,其看见梅某左手抓着一名男子的手(这手在梅某裤子左侧口袋的上方),该男子的手上握着一部黑色苹果手机,这时才知道原来这名男子偷梅某的手机,但被梅某发现了。当时该男子还对梅某说手机还给你,放他走。当时这手机已被这男子从梅某口袋里抽出来并抓在该男子手上。梅某从该男子手上拿过手机叫其帮他保管,其拿过手机一看,是梅某的黑色4S手机,梅某、蒋某某及另外两名同学过去制服这男子,其就跑去找保安,之后他们报警,警察就来了。经辨认,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2014年6月14日在公交总站133路公交车停靠点被抓的涉嫌扒窃的男子,即曾某某。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