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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刑初字第327号(2)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东
代理审判员 林菁菁
人民陪审员 程文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璐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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