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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被告人卜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国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卜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被告人卜某及其辩护人汤国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卜某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他没有命令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殴打,他只是给被害人上课,而且已经把被害人放出来了,他和被告人陈某某不是一个传销窝点的。
被告人陈某某、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卜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卜某本身就是传销的受害者,其犯罪是被胁迫、受人控制的,应当认定为胁从犯。2、被告人卜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请求法院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闽侯县一民房内的传销窝点担任主任,在上级主任被告人周某某的指挥命令下,伙同被告人卜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限制新人人身自由、洗脑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当被害人黄某某、胡某某两人被骗到该窝点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汇报,被告人周某某在电话内要求被告人陈某某按照公司的一套章程防止这些新人逃跑和要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后被告人陈某某、卜某等人通过没收被害人黄某某、胡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采取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让其留下,并以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做传销。通过给被害人黄某某、胡某某上课、不让外出只能在房间内的固定区域活动、监视其吃饭、睡觉、上厕所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黄某某、胡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八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三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主任、卜某对他们说有新人要来叫他们接待一下。后来胡某某、黄某某被人带到他们窝点,卜某带着他们几个人围住胡某某、黄某某两人不让其离开,并拿走两人随身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陈某某安排卜某带人看着胡某某、黄某某上课。这个窝点陈某某是主任,卜某协助主任进行管理,他们接待新人时要对新人威逼利诱,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她和胡某某被骗到这个传销窝点,他们想要离开,罗某某、卜某带人搜身并将他们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拿走。后窝点主任被告人陈某某出来对他们进行威胁,卜某也威胁他们。陈某某叫卜某、罗某某看着陈某某,安排彭某某、罗某看着她,限制他们的人身活动自由。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他和被害人黄某某一起被骗到上街镇一栋居民楼四楼的传销窝点,他们开始的时候想离开,被告人卜某上前按住他的肩膀让他坐下别动,被告人卜某和罗某某一起将他们的手机、身份证等拿走。接着窝点主任被告人陈某某出来对他们说要听从安排,否则出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并安排他们在窝点上传销课。窝点的人没有打他,但是有威胁他交钱,他是被迫留下来的。
3、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任,被告人陈某某也是主任,他们这些做主任的行动比较自由,可以轮流到各个传销窝点对新来的人做思想工作。卜某也是传销组织的人员。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是上街镇这个传销窝点的主任,被告人周某某是他的上一级主任,罗某某和卜某轮流掌管钥匙,罗某某有时也负责上课。周某某有负责上街镇好几个传销窝点,经常来他们窝点指导安排工作,平常的日常事务也有参与。如果有新人来,他就叫其他窝点的人过来搜身,他在旁边指挥,然后他和周某某、卜某每天就威胁新人,不让新人出去,给新人上课让其加入传销组织。胡某某和黄某某是2014年3月24日左右来到这个窝点,他从别的窝点叫来一些人,他和周某某、罗某某、卜某在旁边指挥,不让两人离开,并用言语威胁两人,胡某某和黄某某前后大概被他们控制了七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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