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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刑初字第322号(3)
2013年10月,被告人江某找到程某海(另案处理)商量买铲车到闽侯县某村道边沙滩上非法采砂贩卖,约好获利每人平分。二人买部铲车后,在某村沙滩上盗砂贩卖,并向前来购买河砂的翻斗车司机以每车1000元价格收取卖砂费用。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江某从被告人江某甲等人的股份中退出。在被告人江某退出后,被告人江某甲又卖出约10车河沙,约370立方米,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到2013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江某和程某海共卖出约26车河砂,共计约1000立方米,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江某分得约人民币1.3万元。
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27日闽侯县白沙唐举闽江河段河砂的市场成交价格为43元/M3。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各退出赃款人民币3.1万元,被告人江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江某丁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邕陈述,证实他原是白沙镇砂石办主任,代表白沙镇政府向公安局反映闽侯县白沙镇某村沙滩非法采、盗砂情况的事实。
2、证人王某燕证言,证实他是闽AC3359重型货车车主。2013年10月15日凌晨,他驾驶货车到闽侯县白沙316国道28公里处右拐进去大约三四公里处附近砂场运过一次砂子,大约38立方米,一车1000元购买,当天运往闽侯县祥谦316国道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砂子被没收并被罚款。被告人江某乙在砂场收钱的事实。
3、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经营车牌为闽AC5552的翻斗车。2013年9月份,他请熊某当驾驶员,通过朋友陈某清了解到白沙镇某村沙滩有砂卖。9月29日晚上,他和驾驶员开车到316国道28公里处附近砂场买砂并卖到福清。从2013年9月29日开始每天买一车砂,到10月15日凌晨买砂被抓为止,在该砂场买约10车,共420立方米砂子,一共获利2万多元的事实。
4、证人庞某金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和庞某建合伙买了车牌为赣CK6590的翻斗车。听他堂哥庞某彬及庞某强、刘某刚说在白沙有非法盗采的砂子卖。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他跟着庞某彬、庞某强、刘某刚等人去二十八公里处那家砂场买砂。在沙滩上,他看到三部铲车在铲砂,十来部翻斗车在装砂。后来才知道砂滩有多处在卖砂,三处卖砂(1、2、3号砂场)的老板都是不同的人。当晚他和庞某彬、庞某方等人在2号砂场装砂,砂子装满后看到有个男子走到车旁,他就给对方人民币1000元。后把砂卖到福清。之后,他又到二十八公里处砂场买2车砂,第三次买砂时被砂石办抓了,车被扣半个多月。2013年10月份,又到二十八公里处砂场买了7-8车,到10月29日晚,白沙砂场发生打架事件,他就到闽清买砂。他知道在2号砂场每次都有2部铲车在铲砂,有人负责收钱,有人现场指挥,被告人江某丁在望风。他每次到2号砂场装完砂,都是将1000元直接给一名男子,有一次,他和负责收钱的一名男子互留电话号码,对方的电话号码是13375910335(经查系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他总共买7车砂,一车装40立方米,总共装280立方米。经辨认,被告人江某丁是负责望风的事实。
5、证人黎某彬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13年10月初到10月29日,到316国道28公里处拐进去白沙某村沙滩购买非法砂子后卖到福清。在白沙镇某村沙滩上买15车砂子。10月29日晚,在白沙买完砂子回家,后听说当晚庞某彬等人将砂石办的人打了,他不敢去白沙买砂了。每车装40立方米砂子,一共600立方米。在砂场,卖砂的人将车子装满后,他就给一个瘦的男子1000元人民币。经辨认,被告人江某丙是现场指挥的,被告人江某乙是收钱的,被告人陈某某开铲车的事实。
6、证人韩某证言,证实他买一部闽AC6388货车。2013年10月下旬开始,连续7-8天每晚都去白沙砂场买砂,大约购买了7-8车砂子。29日晚,他有到白沙镇某村沙滩买砂一车,他买完砂就走了。每车装37立方米砂子,每车1000元。都是和手机号码15806075155(经查系被告人江某甲使用)的人联系的事实。
7、证人郑某利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福清龙田经营砂场,念某伟卖给他10车沙计330立方米。他共给对方3.96万多元。念某伟有两部车,车号分别为闽A63027,闽AB2662的事实。
8、证人任某生证言,证实他受徐某勇的雇佣,和童某一起驾驶鲁HBQ773货车到316国道28公里处附近的闽侯县白沙镇某村沙滩上买河砂。从2013年9月下旬开始至10月29日止到该砂场买砂。是通过庞某彬才知道这个砂场。316国道28公里处右拐进入村道,听说有几家不同的人在经营砂场,一家一个口,他们都是在进村道的第一个口上购买砂子。每次买砂将1000元钱给一个年轻男子。一个瘦的负责收钱,一个高大的男子负责指挥。2013年9月份买5-6车,10月份买26车,合计30车,每车能装38立方米,大约买了1200立方米。经辨认,被告人江某及程某海是现场指挥的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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