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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刑初字第322号(7)
47、被告人江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他看见被告人江某乙和江杰(外号马杰,即被告人江某丙)在白沙唐举用铲车非法盗砂,每天都有十来部各种翻斗车、农马车、拖拉机到该处买砂,一个多月里,他介绍四十多部农马车到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处买非法砂子。他看见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非法盗砂能赚很多钱,也想买部铲车去盗砂卖。2013年9月8号左右,他找到被告人江某甲与江某谋一起商量去租部铲车去唐举沙滩上盗砂卖。2013年9月8日,他和被告人江某甲到竹岐榕岸村何开毅处租了一辆铲车,接下来几天他们到处跑业务,联系车辆来买砂子。约9月22日傍晚,他们联系好上来买砂的货车,这些货车到沙滩上打电话给他,他们叫铲车司机把铲车开到沙滩为货车装沙,每装满一部货车,向驾驶员收1000元,那晚他们卖了三部货车的砂子,到月底的八九天里,他们三个雇用这部铲车以同样方式卖出砂约45部的货车。这时,他和股东被告人江某甲因为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他退出股份。2013年10月1日,他找到程某海商量一起去买部铲车到沙滩盗砂,获利每人一半分红。随后去福清宏路路边一个修车场以10万元价格买一部二手铲车回白沙某村。买回三天,他和程某海到处联系货车买主来买沙。到10月5日,他们开始用铲车盗沙卖,傍晚打电话联系买砂的货车,将铲车开到沙滩上等,货车到沙滩处他们叫铲车帮货车装砂,每装一辆车收1000元,程某海在附近指挥货车进出,到10月30日那天,断断续续卖10个晚上,总卖约25部车砂子。2013年10月30日2时左右,他和程某海二个正在指挥铲车,来几个执法人员,他远远看去对方穿着制服,猜是砂石办工作人员抓盗砂的,他叫铲车先跑,他也跟着跑走。第二天听说砂石办的执法人员被买砂的货车司机打了。因为发生执法人员被打事件,他们几个都害怕不敢再去盗砂。2013年12月13日中午,他和江杰、被告人江某乙、江某甲及程某海5个人在甘蔗镇某快捷酒店一个房间里商量,决定各自几部铲车联合一起在某村沙滩继续盗砂。他和程某海一部铲车,江杰和被告人江某乙一部铲车,被告人江某甲一部铲车,业务由被告人江某乙、江某甲二个负责联系,赚的钱每部铲车占三分之一。当晚,他们的三部铲车到沙滩上盗砂。到12月16日晚上,他们卖十车沙。2013年9月13日开始他和江某谋、被告人江某甲一起去租铲车盗砂。2013年10月初开始他和程某海买一部铲车开始盗沙,到12月13日,他又伙同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及程某海、江杰利用各自的三部铲车到唐举沙滩上盗砂。被告人江某乙和江杰2013年7月份就开始到某村沙滩盗砂,被告人江某甲是从2013年9月22日开始,他和程某海是从2013年10月5日开始,“黑弟”是2013年9月份中旬开始盗砂。他和被告人江某甲及江某谋在唐举沙滩卖45部货车的砂,每车平均40立方米,总计卖约1800立方米砂子,他和程某海在唐举沙滩约卖25部货车的砂,每车平均40立方米,总计卖约1000立方米,他和被告人江某甲及程某等人约卖出10部车,每车平均40立方米,约卖500立方米。他伙同他人总盗砂约3300立方米。他和被告人江某甲及江某谋合伙盗卖砂时,分1.3万元,他和程某海合伙盗卖砂分1.3万元,其他盗卖砂的钱还没有分到手。在他们砂场买的砂大多数卖给福清人。这些车子分三个车队,每个车队都有二三部车,车子都是前四后八轮的重自卸货车。2013年7月份,他介绍40多部农马车到被告人江某乙处买砂。9月13日,他找到被告人江某甲及江某谋一起到唐举盗砂。以一货车1000元卖出。到月底卖45部货车的砂子。后来他退出。10月1日,他找到程某海一起买铲车盗卖砂。到30日发生执法人员被殴打事件后停止盗砂。到12月13日,他和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及江杰、程某海五人,在甘蔗某酒店商量继续盗砂。农马车每车装8-10立方米砂子。通过介绍车子他赚2000多元。后来他和被告人江某甲及江某谋合伙盗砂时赚1.3万元。江某谋、被告人江某甲也各自分到1.3万元,他和程某海合伙时分得1.3万元,合计分得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
48、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9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乙打他电话,叫他到白沙唐举沙滩上帮忙开铲车铲砂。从10月1日开始,他断断续续在白沙唐举被告人江某乙的砂场帮开铲车装砂。平时都是被告人江某乙在晚上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唐举沙滩上开铲车给来运砂的拖拉机、龙马车等车主装沙。他每天向被告人江某乙领取150-300元不等的钱。来装砂的车都是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联系的。这些司机把车开到沙场里,调好车头,他开始往车上装砂。他只知道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是股东。沙滩上有5-6部铲车在铲砂。后来到10月29日县执法人员到沙场执法,和买砂的人打架,这个砂场就停了。在10月期间只做7个晚上。具体记不得有多少车辆到砂场装砂。到砂场的车子有拖拉机、龙马车、大型自卸货车的事实。
49、被告人江某丁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江某乙找他,当时在场还有被告人江某丙等人,跟他说几个人在白沙某村沙滩偷砂,叫他负责帮忙指挥车辆和收卖砂的钱。并说以9万多的价格买了一部铲车,从他加入起开始计算,所盗的砂获利达到9万多元,开始以工资的形式付给他报酬,每天300-500元,到这部铲车拿去卖时,铲车所卖的钱按1.5成股份分给他,他同意。大约从9月中旬开始做到10月初。当时在某村偷砂的有三部铲车,共有三伙人在偷。他这边是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陈某某和他。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开铲车,还负责联系业务。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平常也有联系司机。绝大部分都是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的,买砂的人大多是开后八轮的货车司机。据他所知大部分是运往福清,前来运砂的车,多的能运40多立方米,少的能运30立方米。多的每车按1000元收,少的按900元或800元收。他从被告人江某丙处领7次左右工资,记得是500元拿2次,1000元拿3次,2000元拿2次,前后共拿8000元。他知道前期用10多个晚上收回9万多元铲车的成本。他大致计算9月底到10月初,应该有100车,约有卖3500立方米,之后抓的紧,路被破坏,来买砂的车开始变少,只有三四十车,约卖出1100立方米。被告人江某与程某海合作是10月初开始的。被告人江某甲、江某合作约有10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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