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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1940年7月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暂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林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苏华、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在闽侯县某茶场“山坪顶”山场花圃旁垃圾堆旁拔弄火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9.81亩,烧毁森林(茶树)面积39.51亩,其中日常管护3.9亩,未管护35.61亩。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因火灾受损的某茶(福建)茶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到闽侯县公安局洋里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在闽侯县某茶场“山坪顶”山场其女儿开办的花圃旁垃圾堆拔弄火堆,因不慎一团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旁边的杂草丛中燃烧起来,火借风势越烧越大,她赶紧去扑火,可无法将大火扑灭,后叫她女儿帮助扑火,但风势太大,很快蔓延到山上的茶树引发森林火灾,直到后来很多村民赶来才将大火扑灭。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9.81亩,烧毁森林(茶树)面积39.51亩,其中日常管护3.9亩,未管护35.61亩。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因火灾受损的某茶(福建)茶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到闽侯县公安局洋里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希泉、江化銮、黄庆汉、胡晓玲等人证言;林权证明;鉴定报告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承包协议书、经营合同;田垱茶场会议纪要及赔偿收据;投案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9.81亩,烧毁森林面积39.5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英
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
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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