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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4)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理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永峰、证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闽侯县组织2班“标会”吸收公众存款,共吸纳约87人参会,吸收资金9882090元人民币。2012年12月中旬,该标会倒闭,共造成自然人林某某等人损失702950元人民币。
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所吸收的自然人存款朱玉燕,在她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已归还全部损失计27990元。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为674960元。造成标会倒闭原因是会员没有按时缴纳会费,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还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闽侯县组织2班“标会”吸收公众存款,共吸纳约87人参会,吸收资金9882090元人民币。2012年12月中旬,该标会倒闭,共造成自然人林某某等人损失67496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1、被告人赵某某的抓获、破获经过及户籍证明;2、被告人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存储款的情况;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所吸收的自然人存款朱某某,在她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已归还全部损失计27990元。经查,证人朱某某当庭出庭证言,与被告人赵某某辩解相符,其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合理部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6日折抵刑期36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程文泽
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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